一百十五年度遠洋漁船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562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8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遠洋漁船之經營者,定期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
確保緊急情況下正常運作,並強化船員海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且更換之氣瓶為容量三十三公克以上
二氧化碳(CO2),水溶藥片為藥片感應或靜水壓力。三、補助對象為領有一百十五年度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
生衣之經營者。四、補助數量及金額:
(一)充氣式救生衣之氣瓶及水溶藥片之補助數量以二千八百組為上限。
(二)每艘遠洋漁船補助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之組數,以該船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
氣式救生衣件數為上限,且每件充氣式救生衣最高補助二組氣瓶及水溶藥片。
(三)依發票金額補助,每組氣瓶及水溶藥片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五、申請補助之程序:
(一)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
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
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
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五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開立之購買發票正本。
3、申請補助項目之照片一張。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應附於充氣式救生衣上。
4、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補助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
單,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並依申請
日期排序撥付補助款;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六、受補助經營者應將補助氣瓶及水溶藥片裝置於充氣式救生衣內;並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查執行期間,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未裝置氣瓶及水溶藥片於充氣式救生衣內,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
未改善,或規避、妨礙、拒絕抽查。
(四)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