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宜蘭縣轄內頭城鎮及蘇澳鎮定置網漁業設施大型定置網類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修改日期
- 11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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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主旨:公告宜蘭縣轄內頭城鎮及蘇澳鎮定置網漁業設施大型定置網類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頭城鎮及蘇澳鎮公所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救助地區為宜蘭縣頭城鎮及蘇澳鎮,救助項目為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於宜蘭縣轄內頭城鎮及蘇澳鎮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
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定 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網具全毀(整組換新)每組60萬 元、半毀(部分修復)30萬元;錨碇系統全毀(整組重佈)每組50萬元、半毀(部分重佈)每組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