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牡蠣養殖為辦理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修改日期
- 11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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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513137C號
主旨:公告嘉義縣牡蠣養殖為辦理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嘉義縣,品項為牡蠣養殖。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8月16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本公告受災漁民前經丹娜絲颱風、0708豪雨及072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楊柳颱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四)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 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嘉義縣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楊柳颱風、丹娜絲颱風、0708豪雨及072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與審理,以協助受災漁民儘速復養,惟不得重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