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提供船員使用衛星無線網路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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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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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41554795號
訂定「遠洋漁船提供船員使用衛星無線網路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遠洋漁船提供船員使用衛星無線網路獎勵作業要點」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以衛星網路通訊方式之無線網路(以下簡稱Wi-Fi)對外聯繫之國際趨勢,落實海上通訊權益,增進漁船友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經營者:
(一)申請獎勵期間已取得有效期限內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漁船配置或裝設Wi-Fi設備,串聯非大陸地區海事衛星之衛星網路或通訊系統,提供船員手機、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以無線方式連線。
三、漁船符合下列條件之月份,核給獎勵金:
(一)免費提供船長以外之船員使用Wi-Fi,每人至少使用一百五十百萬位元組(Megabyte, MB)或四小時以上。
(二)離開國內港口十日以上。
四、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五、獎勵金額:經營者提供船長以外之船員十人以下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提供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提供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提供四十一人以上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六、獎勵金之申請期間、程序、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期間: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每月得申請一次,每次申請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之獎勵金為限。
(三)申請獎勵金之經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漁業署,或由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協)會函轉本部漁業署辦理:
- 申請書(附件一)。
-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通訊名冊(附件二)。但曾提供且二年內船員異動人數未逾二名者,免附。
- 船員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簽名正本(附件三);漁船在海上作業者得檢附影本,並應於漁船進港後一個月內補送正本。
- 經營者本人或公司之帳戶存摺影本,帳號需清晰可見。
- 領據(附件四)。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使用情形紀錄表,每月應有一半以上船員之使用紀錄。
七、經營者應配合本部抽查Wi-Fi使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申請獎勵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獎勵金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申請人於一定時間內繳回:
(一)針對提供船員使用Wi-Fi之事項,經營者已領取補助或獎勵。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條件之一。
(三)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一之月份。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間、程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五)違反前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