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繩釣漁具回收再利用示範計畫」,並徵求合作廠商
- 修改日期
- 115年04月07日
壹、計畫目的:
延繩釣漁具之尼龍釣繩使用後不易附著雜質,且易與其他材質結構分離,具有較高的回收效益及市場經濟價值。為推動漁具剩餘資源之再利用,本計畫擇定以我國籍漁船延繩釣漁具之尼龍釣繩剩餘資源為目標,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及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建立回收再利用示範場域,透過設置集中暫置區與建立標準化作業流程,穩定尼龍釣繩供應並降低再利用成本,吸引企業投入循環再利用及創新產品開發,提升品牌形象與產業附加價值。同時,藉由回饋機制強化漁民參與誘因,形成可持續運作之循環經濟模式,達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重效益。
貳、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漁具循環利用廠商(以下簡稱合作廠商)。
協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海保署)、宜蘭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參、執行方式
一、示範場域設置與管理
(一)本署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及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劃設尼龍釣繩回收暫置區,並設置所需貯存設施,無償提供合作廠商暫時集中貯存回收之尼龍釣繩,作為送往再利用場所前的中繼地點。
(二)回收暫置區由合作廠商委託之區漁會管理,維運費用由合作廠商負擔。
二、回收作業流程
(一)前處理及收受
1.漁民端:漁民應自行移除非尼龍材質之結構(如釣鉤、轉環、沉子、浮標)及異物,並簡易清潔及捲繞捆綁(允收標準)。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規定清除、處理或回收再利用,所生費用由漁民自行負擔。
2.收受端:
(1)合作廠商委託之區漁會(以下稱收受單位)向漁民收受尼龍釣繩,應目視確認符合允收標準,始得收受,並填寫尼龍釣繩收受證明文件(附件1)。
(2)收受單位依合作廠商之要求進行前處理。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規定清除、處理或回收再利用,所需費用及設備由合作廠商負擔。
(二)集中貯存
收受之尼龍釣繩應暫時集中貯存於本署指定之回收暫置區,收受單位應妥善管理回收暫置區,不得混入其他廢棄物,並置備尼龍釣繩回收暫置區進出量紀錄表(附件2),詳實紀錄進出流量,按月將紀錄表回報本署。
(三)載運
1.尼龍釣繩暫置達本署指定數量或期間後,應自回收暫置區載運至再利用場所,得由合作廠商自行載運或委託合法運輸業者載運。
2.載運單位於回收暫置區進行搬運作業時,應逐批以目視確認符合允收標準,始得載運,並應隨車攜帶「尼龍釣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附件3),以備環保稽查人員查核。
三、再利用及產品開發:
(一)合作廠商應依計畫內容辦理尼龍釣繩再利用及後續產品開發,可自行或與具再利用許可之配合廠商合作,將回收之尼龍釣繩轉化為再生原料或終端產品,並推動品牌化、加值化應用。
(二)合作廠商對於尼龍釣繩進入再利用場所之收受日期、數量、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完成日期、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3年。
(三)經合作廠商負責人或技術人員查核尼龍釣繩未達允收標準,合作廠商應蓋章退運,並將退運證明文件以傳真或電郵方式落實通報相關地方政府環保局及農業部漁業署,以利流向控管。
(四)退運之尼龍釣繩應確實運回產源地點,於運送路程中仍視為漁具剩餘資源,並由收受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委託合法業者清除處理,嚴禁隨意棄置,如送往他處、棄置、流向不清等,則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辦法裁處。
四、資訊回報與追蹤管理
合作廠商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及地方政府環保單位回報下列資訊,作為成效評估與政策追蹤之依據:
(一)尼龍釣繩之收受、再利用、產出產品及廢棄物數量、前月底之庫存量。
(二)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及銷售量。
五、成果展示與推廣
本署得視計畫進度辦理宣導及成果展示活動,協助合作廠商對外推廣回收再利用成果,提升社會影響力及循環經濟示範效益。
六、漁民宣導
由本署、地方政府及漁業團體共同宣導漁民配合將淘汰的延繩釣漁具攜回港內,並完成前處理後交付合作廠商。
肆、執行期間
獲選合作廠商自本署核准執行之日起為期2年,期滿後將依實際執行情形評估續辦或重新辦理徵選。
伍、合作廠商申請資格
合作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延繩釣漁具尼龍釣繩再利用技術與營運能力之廠商,或與再利用機構(以下稱配合廠商)配合取得再生尼龍原料,並具後端產品製造能力之廠商。
二、依法辦理工廠或營業登記,其產品應包含塑膠相關製品,或營業項目涵蓋塑膠產品製造、批發或零售業。
三、無政府採購網列為拒絕往來或環保違規重大紀錄者。
陸、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24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廠商應將申請資料送達農業部漁業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7樓 研究發展科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延繩釣漁具回收再利用示範計畫申請案」。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提案簡報。
(二)工廠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若為再利用機構身分或與再利用機構配合,應檢附再利用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回收再利用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1式5份,內容應至少包含:
1.年度預估收購需求量。
2.回饋方案(包含收購單價、回饋漁民及漁會方式)。
3.再利用技術說明、預期產出品項、產量與效益分析。
4.收購及運輸流程(含運輸頻率)、暫置區管理計畫及地方協作事項。
5.若產品屬上游原料(例如再生塑膠粒),應說明後端產品流向及效益。
(五)其他與廠商執行能力、經驗有關之證明文件。
柒、評選方式
一、本署進行資格與文件初審,文件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申請。
二、合格申請案將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辦理評選。
三、受評廠商應派員簡報並接受詢答,時間地點另以書面通知,未出席者以書面資料評選。
四、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 評選說明 配分 廠商資格與執行能力 營運經驗、技術能量、再利用設備規模 20 再利用規劃與需求量 年收購量、流程設計、需求穩定性 20 回饋方案 收購單價、回饋漁民與漁會之機制 40 預期效益 再生產品項目、產值、循環經濟帶動效益 20 五、以平均得分最高者為優先合作廠商。若示範場域實際可回收量超過優先合作廠商需求,本署得依序邀請次高分廠商共同合作。
六、受邀參與合作之次高分廠商,其尼龍釣繩收購單價應比照優先合作廠商;其餘回饋漁民及漁會之機制(如資源回饋或場域管理維護等),則視各廠商之年度收購量比例及執行能量進行協調分攤。
七、平均得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合作廠商。
捌、合作廠商應配合事項
一、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申請書及計畫書,並報本署核准後執行。
二、若須調整執行內容,應事先報經本署同意修正申請表及計畫書。
三、應保證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均為真實,本署得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合作廠商需積極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四、依其所提回饋方案回饋漁民及漁會。倘同時符合海保署獎勵漁具回收計畫條件,應配合協助漁民依程序申領獎勵金。
五、若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且未與再利用機構配合執行者,僅限於本計畫期間內,以試辦廠商身分參與,並應於核准執行後18個月內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相關再利用機構身分。
六、協助提供產出品項、數量及效益說明資料,以利對外說明政策效益。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合作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情節要求改善或取消合作資格:
(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未依計畫執行,且未報經本署同意修正。
(三)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
(四)未依限取得再利用機構身分。
二、本計畫成果及相關資料,得作為本署推廣或政策研擬之依據。
三、本署得視執行情形調整作業方式或配合事項,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署保有補充或修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