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公告
宜蘭縣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公告日期 公告文號 公告主旨 管制水域 管制水域經緯度 限制事項 禁漁期 公告法令
依據違規核處
依據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可複選)保育等級 84.05.02 八四府農漁字第42591號 公告本縣設置竹安魚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竹安魚礁禁漁區 自頭城鎮竹安橋以南(24°50.6'N;121°49.6'E)至大隱海水抽水站以北(24°48.2'N;121°48.8'E)成一直線左右各100公尺範圍內之海域(距岸500公尺) 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魚礁區內作業。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多功能使用區 86.06.10 八六府農漁字第66913號 公告本縣設置蘭陽保護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蘭陽保護礁區 自礁溪大塭海水抽水站以南(24°48.2'N;121°48.8'E)至北方澳(24°37'N;121°51.82'E)成一直線左右各100公尺範圍內之海域(距岸400-600公尺) 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禁止進入礁區內作業。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 ■所有網具
■保護礁■多功能使用區 86.07.02 八六府農漁字第77536號 公告本縣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蘇澳漁業資源保育區 蘇澳鎮港邊里澳仔角附近,自低潮線向外海延伸200公尺沿岸海域,海岸線長約2公里。保護對象:九孔、紫菜、龍蝦、石花菜及其他貝類。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 ■所有漁具漁法
■特定生物(九孔、龍蝦、紫菜、石花菜及其他貝藻類)
■漁業資源保育區■完全禁漁區 頭城漁業資源保育區 頭城鎮外澳里至石城里間,自低潮線向外海延伸200公尺沿岸海域,海岸線長約16公里。保護對象:九孔、紫菜、龍蝦、石花菜及其他貝類。 88.09.30 八八府農漁字第107484號 公告本縣珊瑚、珊瑚礁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宜蘭縣轄區自高潮線以深至12浬(包含龜山島)海域以內 除經政府核准領有珊瑚漁業執照漁船採捕深海珊瑚、桃紅色珊瑚、粉紅色珊瑚、白色珊瑚、黑色珊瑚或試驗研究目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於禁漁區內採捕珊瑚、珊瑚礁。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9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所有漁具漁法
■珊瑚礁■多功能使用區 88.12.31 八八府農漁字第144682號 公告本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南澳人工魚礁禁漁區 24°25’30''N;121°47’36''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保護礁■多功能使用區 漢本人工魚礁禁漁區 24°21’36''N;121°46’36''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大里人工魚礁禁漁區 24°57’06''N;121°54’48''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東澳保護魚礁禁漁區 A點24°30’16''N;121°51’39''E。
B點24°29’08''N;121°51’45''E。
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均屬之。宜蘭保護魚礁禁漁區 A點頭城鎮石城里縣界。
B點南澳鄉和平溪。
以A、B兩點沿海岸線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處以內之水域範圍均屬之。89.11.15 八九府農漁字第125001號 公告修正本縣頭城鎮石城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石城人工魚礁禁漁區 24°57.466’N;121°56.548’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多功能使用區 91.12.20 府農漁字第0910146292號 公告本縣沿近海域海洋牧場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石城海洋牧場禁漁區 A點24°59’N;121°57.4’E。
B點24°57.2’N;121°55.7’E。
頭城鎮石城縣界至大理蕃薯寮橋間海域A、B兩點連成一直線以西至海岸高潮帶水域均屬之。1.除原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海洋牧場區內經營定置漁業者得繼續經營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網具類船、筏及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海洋牧場禁漁區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所有網具
■海洋牧場■多功能使用區 東澳海洋牧場禁漁區 A點24°31.4’N;121°51.1’E。
B點24°30’N;121°50.8’E。
蘇澳鎮東澳海域以A、B兩點所連成直線以西至海岸高潮帶水域均屬之。92.12.26 府農漁字第0920158643號 公告本縣海域燈火漁業(含娛樂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 距岸三浬內 1.使用燈火之漁船(含娛樂漁船)禁止在本縣距岸(不含龜山島)三浬以內作業。
2.本縣距岸三浬以上十二浬以內海域,使用集漁燈燈光強度上限為水下燈燈光強度50千瓦及水上燈燈光強度50千瓦。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 ■燈火 ■多功能使用區 100.06.30 府農漁字第1000052914B號 修正本縣蘇澳鎮東澳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項 東澳人工魚礁禁漁區 N24°30.300',E121°51.200'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保護礁■多功能使用區 106.10.24 府農漁字第1060010364A號 他縣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宜蘭縣之限制事項 宜蘭縣 自公告日起不受理他縣市籍漁業執照經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本縣之申請,若經由原主管機關變更漁業執照之經營漁業種類為非刺網漁業後,始得辦理轉入本縣之申請 全年 漁業法44條第1項第9款 ■網具類(刺網) 109.08.03 府農漁字第1090007028B 號 修正宜蘭縣應花蝦漁業管理應遵行事項 限於A、B、C所圈範圍海域內作業 作業海域A
A1:24°54’N;121°59’E。
A2:24°54’N;122°02’E。
A3:24°49’N;122°02’E。
A4:24°49’N;121°59’E。
作業海域B
B1:24°49’N;121°54’E。
B2:24°49’N;122°05’E。
B3:24°45’N;122°05’E。
B4:24°45’N;121°54’E。
作業海域C
C1:24°54’N;121°54’E。
C2:24°52’N;121°54’E。
C3:24°52’N;121°59’E。1.准兼營之漁船倘非從事櫻花蝦捕撈作業,禁止於拖網漁船禁漁區從事拖網漁業。
2.限於本縣所列A、B及C三處海域從事兼營櫻花蝦漁業。
3.禁漁期為每年10/1起至1/31止,另每年2/1起至9/30日間,由本府另行公告實施連續60日之禁漁期。
4.應於本縣大溪、梗枋、烏石及南方澳漁港卸貨,並於該港魚市場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為之。
5.經核准兼營櫻花蝦之漁船在漁撈作業期間意外混獲其他食用魚類,其混獲比率達15%以上時,應立即停止捕撈作業。
6.禁漁期間從事其他漁業意外混獲櫻花蝦,其混獲比率達15%以上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販賣或持有。
7.其他未經核准兼營之漁船,作業期間意外混獲櫻花蝦比率達10%以上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販賣或持有。
8.全年總容許漁獲量上限為800公噸。每年總捕獲量累計達總容許漁獲量90%時,由本府公告該年度櫻花蝦漁業自公告日起第7日停止作業,海上從事櫻花蝦漁業之漁船須立即返港。每年10/1~1/31另每年2/1~9/30日間另行公告實施連續60日之禁漁期 漁業法第37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4條第5款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6款 ■櫻花蝦 ■多功能使用區 109.10.21 府農漁字第1090010657B號 修正宜蘭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宜蘭縣海域 1.本縣行政轄區距岸600公尺海域範圍內,禁止使用刺網(含單層)採捕水產動植物。
2.本縣行政轄區海域禁止使用底刺網作業,並禁止攜帶底刺網具進出本縣各漁港
3.烏魚汛期間(每年12/1至翌年1/31),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漁業人得於每年10/1至10/31向本府申請從事捕撈烏魚作業,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1點限制,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漁具上所有浮球應標示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及漁具名稱及刺網層數。
(2)網具兩側端點浮子應標示有漁船統一編號,間隔50公尺以內,須至少有1個浮子標示,並應固定漁網具尚且為肉眼可辨識。
(3)每航次進出港與作業中應於漁船明顯處懸掛本府印製之旗幟。
(4)每航次應填報卸魚聲明書,並於每年3/1前提送本府備查。
4.基於學術試驗研究、資源調查及科學研究等目的,有使用底刺網或於第1點所定海域範圍內使用刺網採捕水產動植物之必要者,應檢具計畫書並載名採捕種類、期間、方式、人員等書面資料,報請本府核准後,使得為之,不受第1、2點規定之限制。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9款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第68條 ■網具類(刺網) ■多功能使用區 110.04.27 府農漁字第1100003391B號 宜蘭縣東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1.粉鳥林漁港溪邊消波塊A至東澳灣尾處峽角B及A、B點往北延伸約200公尺之C、D所圍海域
2.連接E、F兩點之直線以西至粉鳥林漁港東堤及愛情鎖海灘(秘境)水域
永續利用區:
粉鳥林漁港西邊消波塊(點位A):
N24°29.91',E121°50.52'
東澳灣尾處峽角(點位B):
N24°29.66',E121°51.05'
A點向北延伸約200公尺(點位C):
N24°30.01',E121°50.52'
B點向北延伸約200公尺(點位D):
N24°29.76',E121°51.05'
核心區:
愛情鎖海灘(秘境)西北方外側礁石(點位E):
N24°29.91',E121°50.67'
愛情鎖海灘(秘境)東北方外側礁石(點位F):
N24°29.82',E121°50.74'1.核心區係完全禁漁區、除為試驗研究目的及作為漁業資源復育用途,並經本府許可外,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入採捕水產動植物或破壞水產生物棲地環境。
2.永續利用區範圍內除為試驗研究目的或其他必要事項,並經本府核准者,禁止使用網具、籠具、潛水器材或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3.永續利用區內之採捕海膽行為,應遵循下列規定:
(1)為維護當地海膽資源,本府得於每年3/31前公告限制每年許可採捕人數及每人許可採捕量。
(2)採捕資格順序:第1順位:設籍本縣東澳里之里民、第2順位:蘇澳區漁會之會員、第3順位:本縣縣民。
(3)申請採捕海膽者須於每年4/1至5/15至蘇澳區漁會申請,並由該漁會初審後,於5/31前將申請採捕人員姓名(含身分證字號)造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許可並副知海岸巡防機關備查後,使得於當年7/1至8/31採捕。
(4)採捕人員採捕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件及許可文件,不得規避巡護人員查驗身分,並確實申報採捕量。
(5)海膽(不含刺殼長)未滿8公分者禁止採捕。
(6)其他經本府規定限制事項。
(7)違反上述規定者,除立即廢止捕撈許可外,隔年不得提出申請。
4.在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區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同意後,始可為之。
5.本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規定,於本保育區範圍內,仍應依本保育區規定辦理。7/1/-8/31以外之日期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7、9款及第45條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漁業資源保育區 ■多功能使用區 114.10.09 府農漁字第1140164713B號 修正宜蘭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宜蘭縣海域 1.每年公布總容許漁獲量,累積達總容許漁獲量90%時,由本府公告該年度魩鱙漁業自公告日起第七日起停止作業,海上魩鱙漁業漁船須立即返港。
2.經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筏)之漁業人變更時,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廢止其許可:
(1.)因繼承之移轉。
(2.)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移轉。
(3.)移轉予於本縣轄區之魩鱙漁業漁船(筏)連續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2年出海日數每年達90日以上之船員。
3.本縣距岸500公尺以內之沿岸海域為魩鱙漁業禁漁區,從事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於禁漁區內作業,且不得跨越縣市及進入其他禁漁區作業。
4.禁漁期為每年5/15至8/14日。從事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於禁漁期間作業。每年05/15~08/14 漁業法第9條、第14條、第37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46條及第54條第5款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6款 ■魩鱙 ■多功能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