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海洋捕撈產業協助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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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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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23332號令訂定發布,其生效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海洋捕撈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為強化海洋捕撈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
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沿近海鬼頭刀漁業與產銷鏈之設施設備及水產品鮮度提升補助措施。
(二)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1.台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申請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協助措施。
2.台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漁船通過歐盟衛生評鑑協助措施。
3.辦理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輔導措施。
4.通過甲類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衛生評鑑獎勵措施。
(三)輔導遠洋漁船經營者辦理漁獲物凍儲補貼措施。
(四)辦理國內海洋捕撈類漁產品行銷活動。
三、前點支持措施之申請程序、期限、資格條件、應備文件、補助金額及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四、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五、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六、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
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規定之申請程序、期限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至附件七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