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度丹娜絲颱風災損養殖漁業停電期間使用發電機相關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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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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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46296號令訂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養殖漁民,因丹娜絲颱風災損停電期間使用發電機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養殖漁民: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及符合養殖漁業
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魚塭經營承租人。
三、本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要件之養殖漁民:
(一)經營魚塭或室內養殖地區位於嘉義縣或臺南市。
(二)取得養殖登記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完成一百十四年度放養量申報作業。
(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六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以下簡稱停電期間),使用發電機供水產養殖場域使用。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養殖用發電機之油料、租金或運費。
(二)補助金額:依交易單據金額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每日新臺幣一萬元,最多補助七日。
五、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六、受理單位:南市區漁會、南縣區漁會、嘉義區漁會、台南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社團法人臺南市南瀛養殖生產協會
、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
七、申請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停電期間使用發電機相關費用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
養殖所在地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如文件不備,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補件,逾期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影本。
3.一百十四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魚塭放養申報書影本,且申報書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人欄位須與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相同。
(2) 申報書所載之證號(文號)須與養殖登記證所載證號(文號)一致。
(3) 放養量申報書所載養殖種類不得為休養、廢棄池、非魚塭、空池或整池等非養殖狀態。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開立之交易單據正本;使用電子發票載具者,請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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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6.停電期間使用之發電機照片一張,照片須顯示日期,且係於水產養殖場域拍攝,並可清楚識別水產養殖場域之
相對位置。
(二)受理單位受理時應逐案檢視資料齊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前填具申請統計表(如附件二)造冊,併
同申請書件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收受受理單位所送申請統計表及申請書件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將
建議核定統計表(如附件三)報請本部核定。
(四)補助金核發程序:經本部審核符合規定予以核定者,由本部依核定清冊核撥補助款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要件。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不符前點第一款規定。
(四)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