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水產品檢查及檢驗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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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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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410749號函修正發布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驗證合格之水產品或依「有機
農業促進法」驗證合格或進口審查之水產品(以下簡稱驗證水產品)之檢查或檢驗事宜,並維護相關標章之公信
力,避免水產品經營者濫用或誤用標章,特訂定本要點。二、本部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養殖基金會)及財團法人食
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食工所)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檢查或檢驗事項;並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食工所辦理檢驗事項。三、檢查及檢驗(以下簡稱查驗)作業執行原則(流程詳附件一):
(一)本部督導查驗工作之執行情形與進度,由養殖基金會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人員(以下簡稱查驗人
員)至水產品經營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流通及販賣等場所進行標章檢查與抽樣檢驗工作,並協助與
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檢查、抽樣檢驗行程並彙整結果清冊及相關紀錄供本部與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參考。
(二)食工所執行樣品品質檢驗工作。四、查驗原則:養殖基金會與查驗人員調查相關驗證水產品經營者分布情形,並隨機選擇水產品經營者查驗。於查驗
水產品經營者時,填寫查驗紀錄表(詳附件二),先檢視水產品經營者是否販售本案驗證標的產品,每件樣品分
別就其驗證標的填寫標示檢查抽樣紀錄表(詳附件三),並視情形是否進行採樣,最後將本次查驗情形紀錄於查
驗紀錄表,並且由養殖基金會與查驗人員以及受查驗人或其代表人共同於相關紀錄表單與採樣袋上簽名或蓋章。五、查驗作業程序:(查驗流程圖詳附件四)
(一)行前準備工作:
1.由養殖基金會聯繫查驗人員並安排查驗行程後,函請各機關查驗人員配合辦理查驗工作。養殖基金會或查驗
人員調查轄內水產品經營者分布情形,並隨機選擇業者查驗。
2.備妥查驗用品:查驗相關表單、採樣袋、相機、筆、證件及相關法令規章。
(二)出示證明文件:執行標示檢查或產品品質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如職員證件),
並向水產品經營者說明查驗目的、流程及相關事項。
(三)檢視水產品經營者相關場所之產品,確認是否有本要點驗證標的產品。
(四)查閱相關證明及紀錄:執行標示檢查或產品品質抽樣
檢驗時,得要求水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證明及紀錄,並填寫查驗紀錄表。如遇水產品經營者拒絕、規避或
妨礙檢查或抽樣檢驗並經勸導無效者,則於查驗紀錄表上記載相關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五)標示檢查及產品品質抽樣檢驗作業
1.就標的產品執行標示檢查並詳實紀錄於標示檢查紀錄表,應就單件樣品依不同驗證標的填寫表單,每項樣品
應填寫一份。
2.如需進行採樣,視查驗目的依下列數量進行抽樣:
(1)樣品僅作標示檢查:市售產品之標示未合於規定者,價購完整包裝之樣品一件。
(2)標示檢查並執行產品品質抽樣檢驗: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每件送檢樣品
應備妥兩份批號相同(或製造日期、有效期限相同)之產品,一份樣品送檢,另一份樣品進行留樣程序。
(3)驗證水產品之樣品數量及抽驗相關事項,依「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第四條附件第三點及「有機農產
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查驗及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3.查驗完成時,查驗人員應會同受查驗之水產品經營者、其代表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共同於查驗紀錄表、標示檢
查抽樣紀錄表、採樣袋(每份樣品應包裝一袋)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前述人員拒絕簽名或蓋章時,查驗人員應
於查驗記錄表上記載相關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4.抽樣市售產品應給付價款並向店家索取收據或發票。
5.於水產品經營者之生產、加工、分裝或貯存場所執行抽樣,必要時得提供採樣相關紀錄予受採樣之水產品經
營者,檢查人員並應留存副本備查。
6.查驗人員應將相關樣品拍照存檔備查。
7.留樣樣品(含外包裝標示)由養殖基金會統一保存,標示檢查或產品品質檢驗合格者保存六個月,不合格者
保存至樣品保存期限為止。
(六)產品品質抽樣檢驗送驗作業
1.養殖基金會應於抽樣之日起三日內將抽樣之驗證水產品送達食工所辦理品質檢驗。樣品送驗時應併附標示檢
查抽樣紀錄表影本。
2.查驗紀錄表及標示檢查抽樣紀錄表正本由養殖基金會統一保存,以利統計件數及核銷等相關事宜。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保留查驗紀錄表、標示檢查抽樣紀錄表影本各一份。六、執行查驗工作時,依循查驗作業流程檢核表(詳附件五)辦理,並於查驗作業完成時,養殖基金會會同查驗人員
一同簽名或蓋章確認。
七、查驗樣品編號應以「年別碼+縣市別代碼+流水號」編列查驗樣品編號:
(一) 年別碼:以民國年為代碼,如民國九十九年為「99」,民國一百年為「100」,以下類推。
(二)縣市別代碼如下:
新北市01臺北市02臺中市03臺南市04高雄市05
宜蘭縣06桃園市07新竹縣08苗栗縣09彰化縣10
南投縣11雲林縣12嘉義縣13屏東縣14臺東縣15
花蓮縣16澎湖縣17基隆市18新竹市19嘉義市20
(三)流水號:以「三碼」編定流水號,由001起編,號碼不可重複。
八、採樣件數規劃原則:為達採樣的普遍性,並參考各地方政府轄內相關農產品經營者家(場、廠)數與有機水產品
及其加工品產銷分布情形,由養殖基金會依風險及市售情形調整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件數。實際執
行時,直轄市、縣(市)未尋獲查驗標的產品,由養殖基金會協調其他縣市政府調整查驗件數,以達到年度總目
標件數。另於發生檢舉案件或新聞媒體報導事件時,將儘速完成檢查、抽驗工作。
前項件數每年度將依經費預算及風險程度調整分配。九、檢驗原則:
(一)食工所辦理樣品品質檢驗之類別及項目詳附件六。
(二)檢驗報告核發通知及複驗申請:
1.食工所於收到樣品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次檢驗工作,並應核發檢驗報告,正本送交抽檢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副本送交本部及養殖基金會。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產品品質初次檢驗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結果以書面轉知水產品經營者。對
於檢驗不合格之案件,於轉知時並予說明複驗權利。
3.水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自行繳納檢驗
費用,且以一次為限。
4.受理複驗機關(原抽驗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通知食工所就原樣品複驗。若原樣品不足
,可由養殖基金會提供留樣之同批號樣品。十、檢查、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處理原則:
(一)驗證水產品經檢查或抽樣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由該違規水產品經營者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程序
法製作訪談紀錄,並得依本法第十二條及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令其禁止移動、限期改正、回收、
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二)不符規定之驗證水產品經主管機關命令下架、回收者,得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查驗及結果處置
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於接獲結果通知後一日內,將不符規定之產品全部下架,於十日內完成回收,並
於十五日內將回收情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應載明通知相關廠商及
執行結果,包括已回收產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
(三)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農產品,若發生檢查、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經主管機關命令下架或回收者,得參考前
款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述相關事項,應副知本部及養殖基金會。
(五)本部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得公布該水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水產品、水
產加工品之名稱及違規情節。十一、 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
檢舉查獲違反該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事項應依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十二、 資料彙報與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將驗證水產品相關查驗工作情形、查驗紀錄表、標示檢查抽樣
紀錄表(正本)寄回養殖基金會,以利每月彙整執行成果後,報本部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