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修改時間
- 11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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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輸出許可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
「公告」專區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聯絡人:徐技士。
(四)電話:(02)23835883。
(五)傳真:(02)23327396。
(六)電子郵件:pengcheng1111@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