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恢復漁船船主新僱用大陸船員,有關漁船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工作應依公告事項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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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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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29924B號公告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四一七號公告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陸經字第○九二○○一五二二二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漁船船主於僱用大陸船員前,應先瞭解該等船員有無發燒情形,所僱用大陸船員於上船後十日內,漁船船長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署授疾字第○九二○○○一三二二號公告之「自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來臺之民眾(含外國人)及旅行團(含外人),如有發燒症狀時,應主動通報」規定每日量測大陸船員體溫二次,如有船員出現發燒症狀時,應先行於船上隔離,並即申請緊急進港協助就醫診治,進港前並應將船員身體狀況透過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當地衛生單位。
二、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五號公告暫停漁船船主新僱用大陸船員,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