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漁獲及漁產品貿易(代理)商稽核策略計畫」(105年3月28日起停止適用)
- 修改日期
- 1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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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策略目標
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可得資訊,在一些重要漁業中,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漁獲量佔該等漁業總漁獲量近30%。另有研究報告指出,IUU漁業每年所造成經濟損失約100億至230億美元。因此打擊IUU漁業是改進糧食安全、減少飢餓與貧窮及維護資源永續的關鍵之一。
臺灣遠洋漁船作業遍佈三大洋,且遠洋漁船之漁獲及漁產品以外銷為主,除超低溫冷凍鮪類直接銷往日本市場外,大部分遠洋漁獲物從國外基地直接銷往泰國、韓國、中國大陸、越南、美國等國或再間接輸銷至其他市場國。此一運銷模式,尤其是發生在臺灣以外的跨國貿易,大幅增加了漁業主管機關監控漁獲運銷流程的困難度。
鑒於跨國性貿易採購多國漁獲物,為避免貿易(代理)商將他國或本國不法漁獲以我國或他國合法漁船名義販售,有必要建立制度透過稽核方式,查明貿易(代理)商所收購(交易)漁獲之來源及流向,以確保交易之漁獲係來自經核准漁船合法捕撈之漁獲物,以防杜IUU漁獲流入市場。
二、稽核對象
(一)依漁船及船員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代理商。
(二)於我國合法立案且銷售或代理銷售我遠洋漁船漁獲及漁產品之貿易(代理)商,尤其是具跨國貿易之貿易(代理)商。
三、稽核小組
由本會漁業署相關業務組(室)派員籌組成立,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物流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四、稽核標準
稽核貿易(代理)商之標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貿易(代理)商對相關漁業法規應有足夠之認識:
該等法規包括我國漁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相關船旗國漁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訂定之養護管理措施、相關市場國(如歐盟、美國、日本)所訂定之相關法令等。
(二)貿易(代理)商應建立採購及銷售漁獲或漁產品之標準處理程序,確保不購買及銷售IUU漁獲或漁產品,並確實執行。
(三)貿易(代理)商應建立採購及銷售漁獲或漁產品相關文件表單之建檔機制,並確保每筆出口的漁獲物自捕撈、轉載、卸魚、運輸、加工及銷售等環節,均能有效鏈結。
(四)貿易(代理)商應建立發現IUU漁獲及漁產品時之標準處理程序。
五、稽核策略
(一)建立貿易(代理)商清冊,輔導廠商建立漁獲物追溯制度。
(二)稽核人員應接受特定漁業管理法規訓練,並依稽核標準所訂之查核項目應行注意事項執行之。
(三)稽核小組應不定期赴貿易(代理)商辦事處所進行實地抽檢,以確保該公司確實執行漁獲物追溯制度。
(四)經稽查有缺失紀錄之廠商,應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且連續缺失紀錄達一定次數,暫停或廢止該廠商相關資格條件。
(五)與相關部會機關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機制。
六、稽核程序
(一)稽核通知:本會漁業署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貿易(代理)商有關稽核程序及稽核標準,以及未能通過稽核所造成的後果。
(二)書面審核:
貿易(代理)商於接獲本會漁業署稽核通知後,應在通知期限內提報該公司相關資訊,供本會漁業署進行實地稽核前之書面審查。本會漁業署在檢視該公司所提供的相關資訊後,若認為有不足之處,得要求該公司限期補正。
(三)實地稽核:
本會漁業署依據貿易(代理)商所提供文件進行書面審核後,應派員前往貿易(代理)商登記或主要營運所在處所進行實地稽核,查核貿易(代理)商所建立之工作守則、事先檢查機制、標準處理程序、文件建檔等有無確實執行。稽核方式可包括採購及銷售人員訪談及測驗、採購及銷售文件表單抽查、財務報表及採購與銷售款項進出明細之查核等。
(四)稽核結果:
執行稽核作業時,對於稽核結果,必須加以明確說明,如:符合、不符合、不適用事項等。稽核人員完成實地稽核後,應以書面方式告知貿易(代理)商稽核結果,並就缺失項目作完整記載。
(五)缺失指導:
貿易(代理)商於接獲本會漁業署書面稽核結果後,應就缺失項目進行改善,並於一定期間內函請漁業署進行複查。複查後應以書面方式告知貿易(代理)商複查意見,仍有缺失項目應記錄,並提高稽核次數。
七、稽核頻度
(一)按貿易(代理)商風險程度高低,例如經營規模、過去出口實績、漁獲物證明書申請量、交易魚種、市場國查核等要件,訂定稽核比例或次數及優先稽核對象。
(二)本會漁業署得按各貿易(代理)商的缺失紀錄或程度,調整其稽核次數。缺失紀錄多者,得提高稽核次數;無缺失紀錄者,得降低稽核次數或延長下次稽核時間。
(三)本會漁業署於接獲檢舉貿易(代理)商有涉及IUU行為或貿易(代理)商申請相關漁業證明書內容顯有異常情事時,應對其進行稽核。
八、貿易(代理)商考評及限制
貿易(代理)商於稽核時連續達一定次數以上缺失紀錄,本會漁業署得依相關法規限制該貿易(代理)商,於ㄧ定期間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我遠洋漁船漁獲及漁產品,或廢止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九、評估與檢討
稽核報告應定期由內部專家或外部專業機構根據稽核目標與程序進行評估,本會漁業署得視內部或外部評估報告對本策略計畫進行檢討與適當之修訂,以調整其優先重點查核之對象、查核基準與次數,及稽核人力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