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執行成效
- 內容
- 一、為健全大陸船員管理制度,建立保證機制,使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秩序正常化,政府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制度性協商,於98年12月22日「第4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建立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機制,維持「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
二、協議簽署後,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需透過我方仲介機構向大陸經營公司要求外派,透過兩岸經營主體(大陸經營公司及我方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以及漁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經營主體需負起相對連帶保證責任,以保障船主與船員權益。透過協議簽署,要求大陸方面外派船員應負起篩選責任,已確實減少挾持、船員脫逃等不法情事發生。
三、農委會已核准15家仲介機構,其中有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瑞芳、馬祖及澎湖等4家漁會,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及鮪延繩釣等3家公(協)會,與凱聖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受委託向大陸經營公司引進大陸船員,並公告8家大陸指定船員外派經營公司。
四、自99年3月21日協議生效後,近海漁船主依新制度透過仲介機構引進之大陸船員累計29,465人次;113年8月底仍受僱我漁船主之大陸船員人數為389人。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