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二年度漁船赴三大洋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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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30213 號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混獲海鳥、海龜、鯊魚或其他海洋哺乳類動物,依漁船作業洋區,分別適用當年度(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四、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以下稱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配額(以下簡稱漁獲配額)為九百八十公噸(去鰓、除肚、除尾處理後重量,以下同)。但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整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以下簡稱本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和混獲船三種:
(一) 季節性專業船(含漁獲返國銷售船):依下列二種作業期間登記:
1本年四月至九月組:每船漁獲配額為十七公噸,登記船數為四十艘。
2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組:每船漁獲配額為十公噸,登記船數為四艘。
(二) 漁獲返國銷售船:需先具備前款第一目季節性專業船本年四至九月組之資格,登記船數為十五艘。每船漁獲配額除依前款第一目規定外,每船另分配十五公噸漁獲配額,運返國內銷售。漁船捕獲量未達該船所分配配額,按實際漁獲數量百分之五十運返國內銷售。
(三) 混獲船:總配額為四十公噸,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對象之三大洋長鰭鮪組、經核准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每船不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
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漁獲配額由本會統籌分配。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並應登記漁船之作業期間為本年四月至九月,或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一) 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 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 漁船屬印度洋長鰭鮪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
(四) 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觀察員上船之文件。
在本年四月至九月,僅有經核准於該期間作業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始得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域作業。經核准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季節性專業船,其捕撈南方黑鮪之水域為南緯三十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六十五度間。
七、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
(一) 漁業人曾違反漁獲返國銷售規定,受處分未滿三年。
(二) 漁業人曾違反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度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上,或混獲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度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受處分未滿三年。
八、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辦理參與混獲船登記:
(一) 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 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 屬長鰭鮪組漁船。
(四) 經核准登記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或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
九、 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經依一百零一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於一百零一年度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十日,且未有違規紀錄。
(二) 一百零一、一百或九十九年度經核准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且有作業實績者。
十、 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並依前點順序,先確定季節性專業船之登記,其登記船數超過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二款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依前點優先順序超過船數限制部分辦理抽籤事宜。
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船數不足或超過第五點第二款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前點登記優先順序造冊,並將抽籤結果及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八點資格且無第七點所定情形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前項本會核定季節性專業船數不足十五艘,或經核定之返國銷售船放棄作業資格時,漁船符合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資格且無第七點所定情形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漁獲返國銷售船。鮪魚公會應將登記名冊及觀察員排序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十一、經本會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各類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星期及離開日期一星期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二) 經營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漁業人應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並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不得拒絕。漁船經指定需接受觀察員上船者,應於本會指定日期前安排觀察員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三) 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四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或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漁船,未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者(以VMS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備查,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四) 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漁業人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上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十一點規定之標籤編號。漁業人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漁業人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上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十二點規定之標籤編號。漁業人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五) 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離開作業漁場,遇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
(六) 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五以內者,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漁業人所有之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七) 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於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並於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一個月前,將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及避鳥繩照片報鮪魚公會轉本會核可,方得前往作業:
1應使用至少二種避鳥措施,其中一種為避鳥繩,另一種為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或動物內臟之丟棄管理或使用投繩機,且避鳥措施之使用應符合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一○/○六之決議(如附件一)。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應使用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驅鳥繩、支繩加重三種避鳥措施中之至少二種,且避鳥措施之使用應符合IOTC一二/○六之決議(如附件二)。
(八)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簽證,再憑向本會申請漁獲捕獲證明文件,並應於提貨前一星期通知本會,俾本會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或委託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回國內銷售者,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並應於魚貨返國一星期前,將魚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申報,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查驗。
(九) 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及混獲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如須於國外港口進行轉載,僅限進南非開普敦港及模里西斯路易士港或本會指定港口辦理,漁業人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十) 漁業人將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銷往國外或運返國內卸魚時,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十二、經本會核准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須支付印有獨立編號(包括我國識別符號及漁撈年度識別符號)之南方黑鮪標籤(以下簡稱標籤)費用。漁船於前往作業前,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並依繳納費用單據向本會申請核發標籤,方得進行捕撈。未繳交標籤費用及領取標籤者,不得提報於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授權漁船白名單。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於宰殺處理時,必須於整尾魚體適當處繫上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載於漁獲標識表(格式如附件三)。
如遇船上標籤業已用罄之特殊情況,經報本會核准後,標籤始得於南方黑鮪漁獲卸魚時附上。
標籤繫上後應確實保留於整尾南方黑鮪魚體上,並須至少保留至第一個卸貨點。
除第三項特殊情況外,倘標籤從魚體上意外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記錄該魚體替換標籤之編號;如知脫落之標籤編號,並應記錄。該紀錄應由漁業人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漁船人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漁獲標識表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十三、經本會核准於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所捕撈南方黑鮪漁獲物必須進港轉載,但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漁船應依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漁船並應配合IOTC、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進行檢查。
經本會核准於太平洋混獲南方黑鮪之漁船,所捕撈之南方黑鮪漁獲物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
漁船進行海上轉載或港內轉載,應遵守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
十四、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於申請轉載、作為國內產品卸魚、出口、進口及再出口時,應依申請目的分別依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申請「漁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或依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申請「再出口/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如進行海上轉載,漁業證明書之轉載欄位須由漁船船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確認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漁業人應在申請漁業證明書時向本會申報漁獲流向。
漁業人於完成南方黑鮪漁獲輸銷外國通關後六十日內,須將漁獲銷售資料影本等資料送本會備查。
十五、漁業人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由鮪魚公會依漁季之變化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業人將賸餘配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併同第十一點第三款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漁獲配額,及第五點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之賸餘漁獲配額,由鮪魚公會研擬賸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同意後,本年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
鮪魚公會未於本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賸餘配額重分配,本會將逕為分配。
漁船已離開登記組別之漁場,或作業漁期已結束時,即自動喪失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不得再申請賸餘配額。
十六、我國累計漁獲量在作業漁期屆滿前超過漁獲配額時,漁船應全面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離開漁場。其超過部分應自我國次年漁獲配額中扣除。
十七、漁獲返國銷售船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且不得出口;違反者,該漁船及該漁業人所有之其他漁船自處分之日起三年不得申請登記參與捕撈南方黑鮪。
十八、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度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上,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度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除依第二十二點第五款規定核處外,該漁船及屬該漁業人所有之其他漁船自處分之日起三年不得申請登記參與捕撈南方黑鮪。
十九、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十日且一百零二年南方黑鮪漁季未有任何違規紀錄者,一百零三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符合資格之船數超出我國漁獲配額容許之作業船數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報告顯著異常者,本會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未經本會檢查核可者,禁止擅自出港。
二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時間到達南方黑鮪漁場作業。
(二) 未依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時間提報漁獲資料。
(三) 未依第十一點第八款規定時間,通知本會漁獲返國時間。
(四) 未依第十一點第十款規定通報卸魚時間。
(五) 未依第十二點第六項規定時間提報漁獲標識表。
(六) 違反第十四點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將漁獲銷售資料報本會備查。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 違反第三點規定,未經核准擅自捕撈南方黑鮪。
(二) 漁獲返國銷售船運返國內銷售數量未達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三) 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之作業漁期及作業漁區限制。
(四) 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拒不接受安排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
(五) 違反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有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第十一點第六款規定,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
(六) 未依第十一點第七款規定採行避鳥措施。
(七) 未依第十一點第八款規定在指定港口卸魚或接受本會查驗。
(八) 未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進行國外港口轉載。
(九) 違反第十二點規定,漁獲未繫上標籤或將標籤保留至第一個卸貨點或將脫落標籤及替換之標籤號碼於期限內通知本會。
(十) 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海上或港內轉載。
(十一) 未依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申請漁業證明書。
(十二) 違反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南方黑鮪漁獲海上轉載未經漁獲運搬船船長及區域性觀察員於漁業證明書之轉載欄位共同簽署。
(十三) 違反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運返國內銷售之南方黑鮪未依規定向本會申報流向。
(十四) 未依第十六點規定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離開漁場。
(十五) 違反第二十點規定,未依本會命令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