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但已依漁業法核處罰鍰並執行完畢者,得申領赴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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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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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八一五號令
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第七點所稱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至作業結束返港)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或蓄意進入他國經濟水域作業者,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規定,惟倘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得依該要點規定申領本(九十二)年度赴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一、違反「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第七點,但已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罰鍰並執行完畢者。
二、在請領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前,除既有之一套漁船監控系統外,應至少再裝妥一套漁船監控系統備用,並經測試可自動回報船位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始得領證前往北太平洋海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