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四期計畫(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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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2130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4513C號函停止適用
申請人應符合第一、二款之一及第三、四款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漁村子弟及國人上漁船服務,補充漁業勞力,培育漁業幹部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獎勵金之申請及審核,由僱用漁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及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
三、獎勵對象如下:
(一)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國中畢業生限東港、琉球國中漁業技能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限基隆、蘇澳、東港、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之漁業、航海、輪機、電子等科之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1.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長度十二公尺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十人。
2.屬漁村子弟未滿四十?隨三親等親屬上漁船工作者,其受僱漁船長度不受前目限制。
3.已依「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參加獎勵者,不得重複參加本獎勵。
(二)漁村子弟: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四十歲,上自家漁船或隨三親等內親屬受僱在漁筏、舢舨或五噸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十五人。
(三)一般國人: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長度十二公尺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五十人。前項分配名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後尚有餘額者,開放不分獎勵對象受理申請,額滿為止。如額滿當日同時有多筆受理登記資料,以初領漁船船員手冊及手冊核發日期早者優先。
四、獎勵期程及獎勵金額:獎勵期程四年,獎勵金額分別為第一年及第二年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第三年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第四年新臺幣十八萬。
五、申請資格及限制:受僱漁船應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但領有特定漁業執照實際係從事海上養殖業、定置漁業權漁業、活魚運搬之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大陸船員接駁船除外。漁船船員體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一眼裸眼視力達零點一或矯正視力達零點五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言語障礙:能發聲溝通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後初次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之漁船船員手冊。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前解僱,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重新受僱上漁船工作,並持有有效漁船船員手冊。
(三)已依「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報備登記者,不得重複參加本獎勵。
(四)須領有本會漁業署辦理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受訓時間三天半,非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申請人是否受僱應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之登載資料為準。具漁船船主身分受僱他船擔任漁船船員者,不得參與本計畫申領獎勵金。
六、受理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登記額滿止,最後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登記:
(一)漁船船員手冊。
(二)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依本計畫提供上漁船工作機會之漁船船主,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以獎勵一人為限,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以獎勵二人為限,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以獎勵四人為限(含獎勵原住民上漁船服務計畫、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僱用人數)。
(三)漁船船主出具之證明書,並應載明已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含獎勵原住民上漁船服務計畫、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僱用人數)。
(四)受僱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
(五)漁船船員異動申請書(初次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免附)。
(六)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一份;漁村子弟應檢附證明親等關係文件影本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八、相關單位於受理申辦登記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作業程序如附圖一):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之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條件,並查收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附件一)(每滿一年後,符合前次獎勵條件者辦理續僱登記時,查收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附件二)),並辦理漁船船員手冊受僱異動登記。
2.彙整符合登記資格名冊(格式如附件三),於每月五日前函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審核區漁會陳報之申請人名冊,將符合登記資格名冊於每月十五日函送本會漁業署,並副知區漁會。同時將受僱漁船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及船員姓名,登載於船籍(靜態)管理系統該受僱漁船之異動登記欄。
2.個別通知登記申請人其受僱登記起始日期;對於資格不符之申請人,應述明理由。
九、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
(一)符合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核發獎勵金:
1.第一年獎勵標準:自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四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或自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2.第二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一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二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3.第三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二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三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第四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三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四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前款第一年之起始日,為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日;第二年之受僱起始日以第一年屆滿之翌日起算,有意願持續上漁船服務者,應於第一年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屬區漁會報備。但報備期間隨漁船於海上工作者,應於進港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巡防安檢單位出具之進出港安檢紀錄向所屬區漁會報備,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年及第四年受僱起始日及報備程序亦同。
(三)漁船進出港需主動報關查驗,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
(四)受僱上漁船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五)申請人受僱上漁船工作且符合第一款每滿一年申請獎勵金條件,如欲繼續受僱上漁船工作,申請下次獎勵金者,得重新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再次申領核發獎勵金。
十、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於符合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漁船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應分別檢附)。
(五)受僱漁船於申請人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附件六);受僱於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另需檢附搭機、入出境及在國外港口進出港紀錄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十一、相關單位審核及核發獎勵金程序如下(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之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
2.向巡防安檢單位申請該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於受僱期間進出港安檢紀錄,查核進出港安檢紀錄及所附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屬受僱國外基地漁船,查核搭機、入出境及在國外港口進出港紀錄證明,是否符合核發獎勵金之出海作業日數。
3.查核申請人受僱三個月(或六個月)期滿,及受僱期間漁船出海作業日數達四十五日(或九十日)。
4.查核申請人所送文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七)連同其餘文件及領據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申請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補正者,應函退申請人並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應附敘明理由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5.申請人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漁船時,受僱期間及出海作業日數得併計,且受僱期間受僱漁船均需須符合第三、五、七點規定,同時需辦理船員異動登記,另因轉僱而未受僱漁船之期間,視為受僱期間。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依本計畫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八)。
2.審核申請人、受僱漁船是否有第九點第四款規定涉有違反漁業法令違規案件之情事。
3.申請人資格不符或所送文件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時,應敘明理由並將申請文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本會漁業署。
4.申請人符合核發獎勵金時,應依所轄區漁會別彙整合格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九)及領據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辦理撥款,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系統)。
(三)本會漁業署:核對合格申請人清冊及領據,並於七日內撥款予申請人。
十二、申請人申請續僱報備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作業程序如附圖三):
(一)繼續受僱原漁船工作者,應於每滿一年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具原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如附件二),至區漁會辦理續僱報備登記程序,續僱起始日期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變更受僱漁船工作者,應於每滿一年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附第七點所列文件,至區漁會辦理登記程序及漁船船員手冊受僱異動登記,受僱起始日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十三、申請人第一年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之限制:
(一)前次申請受僱發給獎勵金以三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仍需以受僱三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
(二)前次受僱申請發給獎勵金以六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仍需以受僱六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
十四、參加獎勵對象應服兵役時,需檢具兵役徵集通知單(影本)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暫緩上漁船服務,並應於退役後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始得繼續參加至獎勵計畫終止;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參加獎勵者,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
十五、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人,依學歷及服務經歷之不同,可申領下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擔任幹部船員:
(一)未具國小學歷者,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
(二)具國小畢業證書者,上漁船服務滿六個月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
(三)具國中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長幹部執業證書。
(四)具高中以上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長幹部執業證書,或於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二等船副訓練(受訓時間一個月)取得二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
十六、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除依法追究刑責外,並應收回所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