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前委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辦理之漁船及船員管理相關業務,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該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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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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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五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一、高雄市轄屬漁船及船員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漁業證照核、換發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
(三)申請減免稅進口漁業器材證明函。
(四)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之核發。
(五)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延長作業期限之核准。
(六)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變更作業漁區之核准。
(七)魚貨自行運往日本銷售裝載證明之核發。
(八)我國漁船在國外基地作業所捕魚貨委由商輪或飛機運回國內銷售之同意。
(九)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國外售魚、補給案件之核銷。
(十)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用物資不結匯出口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遠洋鮪釣漁業漁獲物資料收集。
(十二)遠洋拖網漁業漁獲物資料收集。
二、本署南部辦公室地址為: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