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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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3月27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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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51328879A號令發布全文4點
一、為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涉及漁業補償金計算,特訂定本基準。
二、漁業補償金之計算如下:(一)風場(適用漁業權區內、外)
OC=C1×n×rA+C2+C3×rA
OC:風場漁業補償金。
C1:漁業權漁業經營管理之損失。
C2:漁船繞道風場增加之成本。
C3:漁獲淨收益之損失。
C3=V×D×((1+r)n-1)/(r(1+r)n)
n:施工期加營運期(年)。
rA:影響面積比。
V:平均淨收益。
D:生產力豐度比值。
r: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存平均年利率。
(二)電纜
(1)CC=(C1+V×D)×rB×rt
CC:海纜鋪設海域漁業補償金(適用漁業權區內、外)。
C1:漁業權漁業經營管理之損失。
V:平均淨收益。
D:生產力豐度比值。
rB:影響面積比。
rt:影響時間比。
(2)IC:電纜經過專用漁業權之潮間帶,在施工範圍內受影響之養殖或漁撈業者,從其撤離至恢復原狀期間之經營損失。
(三)漁業補償金總額=(OC+CC+IC)x(1+10%)
三、各項參數說明如附表。
四、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金之計算,不適用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0九二一三四0九八九號令發布之漁業權補償基準。
附表:各項參數說明表
參數 說明內容 C1:漁業權漁業經營管理之損失 包括入漁費(依入漁規章之收費標準計算)與放流等經營管理投資之損失。 C2:漁船繞道風場增加之成本 若可穿越風場則無需計算此項。 C3:漁獲淨收益之損失 C3=V×D×((1+r)n-1)/(r(1+r)n) n:施工期加營運期 以年為單位。 rA:影響面積比 1.rA=(核定風場處分海域面積)/(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
2.在專用漁業權區內之風場部分,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為距岸12浬內之面積;在專用漁業權區外之風場部分,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為該直轄市、縣(市)海域管理範圍之面積與距岸12浬內面積之平均值。rB:影響面積比 1.rB=(海纜施工範圍海域面積)/(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
2.在專用漁業權區內之海纜施工範圍海域部分,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為距岸12浬內面積;在專用漁業權區外之海纜施工範圍海域部分,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海域總面積為該直轄市、縣(市)海域管理範圍面積與距岸12浬內面積之平均值。V:平均淨收益 以漁業權人或處分海域有作業實績之漁業人提證為原則;如無法提證,參考漁業統計年報該直轄市、縣(市)沿岸漁業近五年平均年產值百分之七十計算。 D:生產力豐度比值 D=3 r: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存平均年利率。 以計算漁業補償金當時一年期定存平均年利率為準。 rt:影響時間比 即施工天數占全年沿岸漁業平均作業總天數之比率。 註:
1.距岸12浬內面積之計算,以內政部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一0四0八一二一0四號公告「海岸地區範圍」所定之平均高潮線向海延伸12浬之面積為準。
2.直轄市、縣(市)海域管理範圍面積之計算,以內政部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一0二0八一0二0二號令訂定之「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面積為準。
3.基準第二點第三款所定漁業補償金總額中外加百分之十,係作為漁會協助處理及發放等事宜之行政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