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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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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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農漁字第1031332628號主旨:公告「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如附件。
依據:漁業法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附件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
第三次台日漁業委員會
( 2014 年 1 月 23 日及 24 日,台北)
台日漁業委員會就 2013 年 4 月 10 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內,台灣及日本(以下稱「雙方」)漁業業者應遵守之作業規則討論結果達成協議,將通報並請求雙方各自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以下作業規則獲得實施:
I. 避免作業糾紛之規則:
(1) 確立相互聯絡之機制(設置無線電設備):
雙方漁船為能相互聯絡,應配置具一定功率之無線電設備。雙方漁業業者間繼續研議解決實務上溝通障礙之方法。另為避免糾紛,雙方漁船於作業時,為使其他漁船知曉,或可考慮配置一定之標識(燈火、旗幟等)。
(2) 禁止棄置與拾回漁具:
雙方漁船不得於協議適用海域棄置延繩等漁具,亦不得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此節由雙方有關主管機關及漁業團體向各自漁業業者予以適當指導。
(3) 鮪延繩釣漁業避免糾紛之規則:
① 八重山北方倒三角形海域
雙方認為有特別考量沖繩沿岸小型漁船作業之必要,在八重山北方倒三角形海域中(詳細海域範圍如※所示)北緯 25 度 10 分以南及東經 124 度以東之海域(以下簡稱「該海域」),雙方延繩釣漁船於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依照以下規則進行作業。
※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八重山北方海域
(甲) 北緯 24 度 49 分 37 秒、東經 122 度 44 分
(乙) 北緯 24 度 50 分、東經 124 度
(丙) 北緯 25 度 19 分、東經 124 度 40 分
i. 倘日方預定在該海域進行作業時,應於 5 日前通報台方。由八重山漁協向蘇澳區漁會進行該項通報,並由蘇澳區漁會確認此項通報。台灣漁船在日方作業期間內,以 4 浬之船間距離進行作業。
ii. 日方於該海域內之作業,原則上為每一次一週。
iii. 在該海域內作業之日方漁船係以八重山漁船為主,並於事前將預定在該海域作業之日方漁船名單通報台方。再者,台方儘可能向日方正確通報在該海域作業之台灣漁船名單。
iv. 日方應努力讓台灣漁船依船間距 4 浬作業之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假設日方有向台方通報,但台方發現實際上日本漁船未在應作業之日進行作業時,台方在立即通報日方(八重山漁協)之後,得以船間距離 1 浬作業。
上述八重山北方倒三角形海域整體之作業規則,在下次台日漁業委員會中,應由漁業業者間重新檢視實施狀況後,根據其結果予以修正。
② 特別合作海域
雙方漁船自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在特別合作海域內之北緯 26 度以北海域,以日本漁船之作業方式作業,在北緯 26 度以南海域則以台灣漁船之作業方式作業。關於雙方各自之作業方式,詳如附件。倘日方黑鮪作業自 4 月開始,將要求援用前述規則時,台方會予以考慮。另雙方亦認為在特別合作海域內,未來有必要對小型沿岸漁業業者(延繩釣)之作業予以特別考量,倘沖繩縣小型沿岸漁船有作業需求時,再就其具體方式進行協商。
③ 就台方提案在協議適用海域外 3 浬劃設緩衝區收回漁具,以避免棄置漁具,及日方提案在協議適用海域進行鮪魚資源管理,雙方同意於下次台日漁業委員會中討論。
II. 有關發生糾紛時得以順利圓滿解決之規則
即便於上揭 I 之規則下進行作業,仍可能由於意外狀況等因素,發生糾紛及事故。為使糾紛及事故能順利圓滿解決,設置下列規則:
(1) 投保漁船保險:
① 推動雙方漁船投保具一定補償水準之漁船保險,以備發生碰撞事故等意外之處理。
② 另海上發生碰撞等事故須賠償時,由雙方漁業團體負責協助獲得妥善解決。
③ 由雙方有關主管機關推動建立漁船船主責任險(P&I)制度。
(2) 有關漁具糾紛之規則:
① 特別就延繩釣漁業,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如不得已需切斷時,應將漁具修復。
② 此節由雙方有關主管機關及漁業團體對各自漁業業者予以適當指導。
(3) 建立事故發生時聯絡因應窗口等機制。
事故及糾紛發生時,為順利處理事故:
① 建立雙方漁業業者間緊急聯絡窗口。
② 雙方漁業團體間建構有關事故處理之因應方式。
III. 雙方今後檢視上揭規則之實施情形,並根據檢視之結果,研議進行必要之修正。
附件 特別合作海域作業方式
(一) 北緯 26 度以南:
1、投、揚繩時間(臺灣時間):午夜 12 時投繩者,須於中午 12 時前完成收繩。中午 12 時投繩者,須於午夜 12 時前完成收繩。
2、投繩作業基準點及通報:作業基準點,經度以整度或半度為基準,緯度以整分為基準排序作業。作業通報,漁船抵達作業位置應運用共用頻道( 9222 千赫)週知附近漁船,如在同一位置已有漁船等待作業,則晚到之漁船應依前項原則另尋其他位置。
3、投繩方向:統一採東西向投繩。
4、投繩距離:東西間距不得超過 30 浬、南北間距為 1 浬。
(二) 北緯 26 度以北:
1、方向為由起點往西投繩,投繩開始時間為 05:00-06:00(日本時間)
2、船間距離為 4 浬。
3、投繩次數為每一天一次。
4、在揚繩結束之後,應在下次投繩開始時間之前返回上次投繩開始之位置。
5、漁船作業時必須事先與在週邊作業的日本漁船連絡,確認能否在該海域作業後,才從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