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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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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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時,如有違反限制,兼任或兼營事業之情事者,應仍予以審查。(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查漁會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漁會理監事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現為77.11.2.修正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漁會理監事違反前條規定者,應由漁會通知在一個月內自行選擇,逾期不作決定時,解除其理監事職務。台端自行設廠經營製冰冷凍事業,不論價格如何協議調整,然在同一區域內經營與漁會相同之事,業自屬為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內政部67.4.20.台內社字第七八四三四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