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 點閱率
- 1011
- 內容
一、監事出缺時候補人之遞補,應否先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及漁會不為遞補如何處理案,應按候補人列名之次序及本法第廿條第二項之規定遞補,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不依限遞補時依違反法令處理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按漁會與農會係屬兩個宗旨、任務不同之法人,在法理上不得以漁會理事資格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內政部70.1.24.台內社字第六四一八四號函)
三、理、監事出缺,候補理、監事不願遞補如何處理及遞補後其任期是否視同一屆案
(一)依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八三一四五號函釋:「理、監事出缺時候補人之遞補,應按候補人列名之次序及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遞補,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不依限遞補時依違反法令處理。」
(二)遞補後之理、監事其任期應視為一任。(內政部78.1.25.台內社字第六六二九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