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 修改時間
- 110年03月25日
- 點擊數
- 462
- 內容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 應附文件 1.動力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2.換裝舊品主、副機者應檢附主、副機之來源證明或發票證明。
3.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注意事項 主機馬力須在限制標準範圍,漁船預訂安(改、增)裝之主、副機應為經濟部核定之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 完成時間 3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1.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2.傳真電話:07-8136592
3.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業務承辦人 北部
承辦人:范家銑
電 話:02-23835852
南部
承辦人:潘俊宏
電 話:07-823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