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漁業法」第7條、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6條、第31條。 |
應附文件 |
1.漁業執照新建或過戶申請書。
2.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
3.漁船買賣契約書。
4.原領漁業執照正本。
5.已向航政機關辦妥過戶之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證書、檢查紀錄簿影本各一份。
6.船舶無線電台執照或架設許可。
7.最近3年之彩色漁船照片(船首、船尾、側身等至少3張)。
8.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9.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經營娛樂漁業者須檢附)。
10.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海上求生、減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合格證書(經營娛樂漁業者須檢附)。
11.兼營娛樂漁業者應檢附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12.以公司、行號申請經營娛樂漁業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照影本、事業計畫書。
13.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
14.漁業證照費, 標準如下: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新臺幣二百元。
‧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新臺幣三百元。
‧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者:新臺幣六百元。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者:新臺幣一千元。
‧一千噸以上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注意事項 |
應於船舶所有人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申辦之。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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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十二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1.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2.傳真電話:07-8136592
3.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 |
業務承辦人 |
北部
承辦人:范家銑
電 話:02-23835852
南部
承辦人:潘俊宏
電 話:07-8239663
承辦業務:高雄市(一百噸以上)
高雄縣(二十噸以上)
台南市(二十噸以上)
台南縣(二十噸以上)
屏東縣(二十噸以上)
澎湖縣(二十噸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