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漁業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 |
應附文件 |
1.動力漁船改造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建造完成船圖(一般佈置圖、中央斷面圖、線圖)3份及施工說明書3份。 |
注意事項 |
1.是否符合作業需要。
2.是否符合航行作業安全,如航行安全有疑慮者,應由航政機關審核。
3.如涉及經營漁業種類之變更(包括主、兼漁業之變更、增加)者,應審核是否與相關規定符合。
4.漁船改造尚涉及航政機關權責,故核准時應告知另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該船籍港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
5.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故核准時應一併告知船主於改造完成,經航政機關辦妥船舶檢查後1個月內,應檢附船舶檢查記錄簿及該船改造後側面或改造部位照片(船舶構造未變更者免附照片),申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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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九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1.填妥申請書並備妥各項申請書件及註明聯絡電話。
2.備妥註明地址之回郵信封(郵資六十五元)。
3.將申請書件及回郵信封郵寄至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漁業署收即可。 |
業務承辦人 |
北部
承辦人:范家銑
電 話:02-23835852
南部
承辦人:潘俊宏
電 話:07-8239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