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休漁之申請資格、受理流程及獎勵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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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一、申請資格:
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且作業時數二百七十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一百二十日以上。
(三)在國內港口休漁日數應以休漁獎勵期間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及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計算之。
(四)以上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船,並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起至領取當年度休漁獎勵金期問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電、毒、炸魚等違規案件者可辦理申請。
二、受理流程:
申請休漁獎勵金者,應檢具規定之相關文件,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提出申請。
三、獎勵標準:
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舢舨及漁筏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二)漁船每艘新臺幣二萬元,並依其噸數,每噸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未滿一噸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休漁獎勵期間因漁船船體改造或汰建而變更者,以總噸位較低者計算。
(四)漁船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計算。但已補足汰舊噸數者,依丈量後之總噸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