魩鱙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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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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魩鱙漁業是我國重要家計型沿岸漁業之一,亦為國人重要消費魚種。依據科學研究,魩鱙漁業主要是以鯷科及鯡科的仔稚魚為主要漁獲對象,因以往大量捕撈,除漁獲中混雜大量經濟魚種的後期仔稚魚外,魩鱙資源亦逐漸衰竭,因此有必要加以管制,以維護魩鱙漁業資源。
臺灣魩鱙漁業所捕獲的種類主要則是以刺公鯷(Encrasicholina puntifer)、異葉公鯷(E. heteroloba)及日本鯷(Engraulis japonicus)為主,農委會漁業署自97年起派駐專人於重點漁港,針對魩鱙漁業漁船進港卸魚時進行管控及加強查核工作,並持續將漁撈日誌等作業資料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科學分析,掌握並推估資源狀況;並於98年訂定「地方主管機關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原則」,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據以訂定管理規範嚴格管理,包含限制經營規模、禁漁區劃定、年度總容許漁獲量、規定漁船作業應填報及繳交漁撈日誌,及協調海巡署加強魩鱙漁業之管制偵察作為等管制措施。「有效管理,取代全面禁止」正是魩鱙漁業管理的最高原則,以期達到資源合理利用,並可依實際狀況適時修正管理原則。
為永續利用魩鱙漁業資源,政府相關單位,每年檢討並調整總容許漁獲量,98年3,021公噸、99年2,874公噸、100年2,759公噸、101年2,678公噸、102年2,436公噸及103年2,198公噸,以落實有效管理,取代全面禁止之管理原則。海洋漁業生物資源的變動需長時間累積科學調查資料,農委會漁業署未來持續針對魩鱙漁業,委託辦理相關科學調查工作,作為後續管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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