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捕、禁售、禁撕卵抱卵母蟹 一起維護蟳蟹資源
- 發佈日期
- 11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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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以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漁業署呼籲大家一起來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說明,「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規定蟳蟹甲殼寬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而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是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此外,今年增列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之蟳蟹類,杜絕有心人士規避每年8月1日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規定,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依規定8月1日開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惟漁民於7月31日捕獲之抱卵母蟹回港後隔日將無法販售,爰漁業署規劃於7月31日於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等三處地點辦理「112年試辦抱卵母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透過漁民提供抱卵母蟹進行科學標識後放流,除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漁業署邀請漁民朋友共襄盛舉。
漁業署最後表示,漁業署與水產試驗所及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不定期執行稽查,請各位漁民朋友、販售業者一起落實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經營。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手 機:0937-89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