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依地方發展需要 分年協助各項漁業建設
- 發佈日期
- 11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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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導臺東縣政府對前瞻計畫經費分配不平,無法達到「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該縣漁港獲得補助為零一節,漁業署特別提供相關數據說明,依漁業署統計108~112年計補助臺東縣漁港及相關建設約2.02億元,其中包括漁港建設0.99億餘元(補助新港及小港泊地疏浚等工程)、魚市場、冷鏈及辦公大樓建設1.03億餘元(補助新港漁會製冰冷凍修繕、新設加工廠、活動中心修繕、臺東冷凍廠設備改善、加工廠擴充及綠島製冰廠) ,連同交通部補助富岡漁港交通碼頭二期工程、富岡及綠島漁港災修工程等12.9億元,合計約14.93億元。(不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漁業署說明,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由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主管,各漁港功能建設需求不同,二類漁港主管機關依產業發展及漁港環境建設需求差異,統合建設需求後,自行投入建設經費或向漁業署及相關部會申請補助。漁業署部分會依照經費申請程序及考量地方政府所提漁業建設工程之安全、急迫性及配合款到位程度及執行量能等,整體合理分配補助預算並動態調整來支持各地漁業建設。
有關臺東縣政府訴求縣內4處漁港未獲前瞻預算補助一節,漁業署再次說明前瞻基礎建設預算中涉及漁港區內建設為水環境改善計畫,係以跨部會協調整合,集中資源以整體性及系統性方式,辦理河川、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改善海岸環境為辦理項目。倘縣市政府所提漁業建設,符合公共工程建設之必要性,漁業署仍會以公務預算予以支持,而非僅限於前瞻預算。
漁業署最後重申,縣市所轄第二類漁港,與前鎮漁港第一類漁港之功能性、船隻大小等均不同,但都是臺灣漁業不可或缺之一環,中央各機關對地方建設都會照顧並一視同仁,外界不能僅以補助金額之大小來論定,期盼中央與地方共同為漁業建設努力。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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