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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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花蓮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1/10/08)
漁業權人:花蓮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肆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花蓮縣花蓮轄區沿岸自平均低潮線向外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27:東經121度49.49分,北緯24度17.67分、基點A28:東經121度46.44分,北緯24度18.85分、基點A29:東經121度43.18分,北緯24度09.04分、基點A30:東經121度42.10分,北緯24度00.83分、基點A31:東經121度32.85分,北緯23度25.04分、基點A32:東經121度29.74分,北緯23度26.10分),但不包括漁業資源保育區、定置漁業權區、磯崎海域遊憩活動分區及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564.74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08日至111年10月07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刺網漁業、巾著網漁業、一支釣漁業、曳繩釣漁業、延繩釣漁業、鏢魚漁業、魩鱙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
1.102年6月14日前,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2.102年6月15日後,因核定具排他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刺網漁業 鯖魚、鰹魚、鮪魚、旗魚、曼波魚等 週 年 巾著網漁業 鯖魚、鰹魚等 週 年 一支釣漁業 鯛類、白帶魚、金線等、鮸魚、海鱺、笛鯛、馬頭、龍尖等。 週 年 曳繩釣漁業 鬼頭刀、鰹魚、鮪魚、鰆魚等。 週 年 延繩釣漁業 鰹魚、鮪魚、旗魚、鯊魚、鬼頭刀等。 週 年 鏢魚漁業 旗魚、曼波魚等。 週 年 魩鱙漁業(大目袖網及叉手網) 魩、鱙、鰻苗 9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止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