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專用漁業權
- 內容
基隆市專用漁業權
公告基隆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4/03/01)
漁業權人:基隆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玖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基隆沿海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12:東經121度42.49分,北緯25度10.45分、基點A11:東經121度43.83分,北緯25度13.19分、基點A13:東經121度50.07分,北緯25度11.40分、基點A14:東經121度48.17分,北緯25度08.13分),但不包括漁業資源保育區、海洋科技博物館使用海域、協和發電廠進出水口、基隆商港港區、漁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30.04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4年03月01日至114年02月28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焚寄網漁業、籠具漁業、刺網漁業、棒受網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 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 國家公園海域。
3. 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 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 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 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 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 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 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七)專用漁業權區涵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潮流能測試場』之共同利用海域內,於進行測試時間內,漁業權人應周知各入漁權人,避免破壞測試機具。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漁法 漁 期 漁獲對象 延繩釣漁業 限用浮延繩釣、底延繩釣 週年 鯖、赤鯮、紅魽、紅目鰱 一支釣漁業 限用手釣、一支釣 週年 白帶魚、花枝、鯖、紅目鰱、其他魚類 燈火漁業 限用焚寄網或棒受網 週年 鎖管、鰹魚、剝皮魚 籠具漁業 限用籠具 週年 鯛魚類、螃蟹 刺網漁業 限用單層刺網(網目不得低於9.5公分) 週年 花身雞魚、鯛魚類、烏魚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