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以上罰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第60條第2項)。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罰則: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第61條)。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以上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65條)。
第48條第1項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以上罰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第60條第1項)。
第54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65條)。
第13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以上罰則: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5條)。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罰則:處一千元以下罰鍰(第26條)。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罰則: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5條)。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以上罰則:處一千元以下罰鍰(第26條)。
第10條第4項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獵捕、宰殺罰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第1項)。
☆騷擾、虐待罰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第2項)。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以上罰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 獵捕、宰殺之罰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未遂犯罰之(第41條)。
☆ 騷擾、虐待之罰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42條)。
第19條第1項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機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以上罰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49條)。
第86條第1項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罰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第103條)。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4條第1項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以上罰則: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發展觀光條例 第62條第1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
☆罰則: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遵守第8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