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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及函釋

標題修改時間
釋珊瑚礁應屬水產動植物案 101-01-16
釋區劃漁業權申請地點在潮間帶及與潮間帶以上相連之非潮間帶不屬水域之土地,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疑義案 101-01-16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要點(停止適用) 101-01-16
我赴西南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嚴禁僱用南非籍船員,違者嚴處 101-01-13
公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需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如附件一﹞及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如附件二﹞格式共兩種 101-01-12
公告九十六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單 101-01-1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解釋令 101-01-11
九十七年度執行遠洋漁業漁撈能力重整辦理漁船收購處理作業程序第11點解釋 101-01-11
自即日起10噸以下之特定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但本令發布前漁業人業經許可僱用之大陸船員,同意繼續僱用至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 101-01-11
現任立法委員、直轄市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等民意代表,如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之情事,得依該規則相關規定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101-01-11
函詢魚塭區設道路供運輸魚貨,是否視為其他養殖設施案,如該魚塭道路之土地為魚塭業者所有,且道路之使用,確為養殖業者經營所必須者,得視為其他養殖設施之一 101-01-11
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丙種以上漁船不得聘僱未接受航前講習之船員擔任幹部船員 101-01-11
釋定置及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五年,為漁業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且同法並未賦予主管機關核准存續期間長短之裁量權,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核准時縮短其存續期間案 101-01-10
釋凡開敞式不具船艛及全閉式甲板結構者,均屬舢舨 101-01-10
漁船筏違規載運非所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裁罰基準 101-01-10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前1897-07-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宜蘭縣籍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特定漁業執照核發等四項業務,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 民國前1899-02-0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公告燈火漁業管理規範原則  
一○○噸以上漁船及以國外為基地作業漁船出海作業,逾越作業時限返港之處分標準(廢止)  
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第一期)(廢止)  
共34頁,共680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