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及函釋
標題 | 修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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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小組組長、漁會會員代表當選人不符合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者,不得登記參選案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總幹事之聘任,應於每屆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倘遇理事會未能於法定六十日內聘任總幹事,而須由上級漁會依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代時,其派代人選疑義案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訂漁會總幹事聘期,應自總統九十年三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三四○○號令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修正前之聘任屆次自不算入新修正漁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屆次案 | 102-01-10 00:00:00 |
函詢漁會員工於辭職一段時日後,獲遴聘為漁會總幹事,倘屆次改選後未獲繼續遴聘,其資遣費之基數是否應連同任職職員期間之服務年資計算案 | 102-01-10 00:00:00 |
有關漁會總幹事於大專院校兼任講師並支領鐘點費,是否屬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案 | 102-01-10 00:00:00 |
函詢漁民小組組長出席小組會議是否可支領車馬費案 | 102-01-10 00:00:00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解釋令 | 102-01-10 00:00:00 |
漁會總幹事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之特支費,應以特別辦公費處理,其報支方式可由總幹事檢據報支,或自行出據具領,不必檢據報支,但應扣繳所得稅 | 102-01-10 00:00:00 |
漁會甲類會員依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予以出會,爾後又加入其他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其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21條之2 | 102-01-10 00:00:00 |
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第1點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16條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16條之1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21條之1 | 102-01-10 00:00:00 |
漁會法第26條 | 102-01-10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