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計畫(停止適用)
- 修改時間
- 11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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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一三一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4513C號函停止適用
因應大陸暫停對臺派出漁工措施,補充漁業勞力不足,分散船員來源,確保漁業永續經營。
依就業服務法有關規定,僱用外籍船員之漁船船主。
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外籍船員證者(以新僱者為限),依本會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擷取外籍船員證核發順序一千名,額滿為止,並由本會漁業署函知區漁會轉知漁船船主辦理申請手續。
凡經通知符合獎勵對象之漁船船主,於下列期間僱用外籍船員,其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經通知符合獎勵對象之漁船船主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漁會提出申請。
各區漁會依前點規定受理後,應繕造「獎勵僱用外籍船員漁船清冊」(如附件三),連同申請書及就業安定費收據影本,送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雇主所申報之外籍船員受僱情況(利用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查對該等外籍船員是否已領取外籍船員證及證件是否仍有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完成後將申請書及清冊函送本會漁業署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獎勵金。
一、計畫目的:
二、獎勵對象:
三、獎勵僱用外籍漁船船員名額:
四、獎勵標準:
漁船船主依本計畫所僱用之外籍船員,於前開各階段期間屆滿前與其中止僱用關係者,當月之獎勵金,按當月日數比例計算核發。
(一)第一階段: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每名每月獎勵三千六百元。
(二)第二階段: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每名每月獎勵三千二百元。
(三)第三階段: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每名每月獎勵二千八百元。
五、申請時間:
未於各階段申請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
(一)第一階段: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三)第三階段: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獎勵金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獎勵僱用外籍船員期間繳納就業安定費收據影本二份。
七、資格審核及獎勵金核發程序:
八、前述相關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如已領取獎勵金並應退還。
九、本計畫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