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漁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10年02月25日
- 點閱率
- 1453
-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093134444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0961340035號令
「漁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為「營造漁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自即日生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營造優質漁村環境、強化漁村生態休閒設施、發展具地方特色之漁村與漁業產業文化風貌,促進漁村產業多元發展,達到推動漁村永續經營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辦對象:
(一)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漁業(民)團體及漁村社區發展協會等。
(二)受理單位:各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軟體項目:
1、漁業產業文化及休閒漁業宣導推廣活動。
2、漁業產業文化及休閒漁業研習、講習活動。
(二)硬體項目:
1、營造漁村空間特色之相關工程。
2、促進漁村產業暨休閒漁業相關設施興建。
四、補助比例、基準及補助對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二)補助款為資本門者,可支用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及傢俱購置費用。
(三)本署原則上不鼓勵補助任何新建建築物,請儘量就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加以充分利用為原則。如確有新建建築物必要者,對於地方所提新建建築物案件,應事先評估其合法性(包含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分區等)、必要性、安全性、使用率及未來經營管理單位維護能力,並逐一補充詳列於申辦文件加以說明。
(四)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五)為避免經費使用及工程進度受建築執照、雜項執照等證照申辦作業延宕影響,對於需申辦建築執照、雜項執照之相關設施,本署將於審查通過後先行原則同意補助,俟該等執照申請獲准取得後方得籌編補助經費辦理。
(六)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對於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項目,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得由民間參與而不採取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不予補助。經可行性評估確屬不可行後,方得檢附可行性評估報告、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對於評估可行案件或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促參案件,本署將優予補助辦理。
(七)對於工程效益偏低、超限利用有破壞環境生態之虞、無受益對象、未取得土地所有(使用)權、違反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等)、屬個人園區(使用)或屬其他機關辦理權責之項目,本署不予補助。
(八)各執行機關對於所申辦補助工程案件,在規劃設計實應審慎詳實評估計列,如在工程執行期間因故需辦理變更追加經費者,本署原則上不再予以補助,概由地方自行籌措辦理。
(九)各執行機關對於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辦程序、期程與完成期限:為落實漁村社區總體營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各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及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得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提高參與,並輔導其依據環境資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請計畫。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辦理,其辦理期程與完成期限均詳如附圖一,並說明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應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詳本要點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同意書(詳附件一)併同相關附件,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或本署指定期限前,將審查結果連同計畫說明書(詳附件二說明)與相關附件函報本署,逾前項期限者,本署得予退回。
(三)完成期限:除跨年度工程外,其餘案件均需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內全部執行完成。
七、申辦文件:
(一)計畫說明書:申請單位應請先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作業系統」研提計畫說明書。並請注意於計畫說明書內適當位置補充說明或以附件方式,列明下列事項:
1、工程名稱。
2、目標與預期效益。
3、基地位置:含相關位置圖、養殖生產區相對位置圖,並須註明面積規模、土地權屬(如為非公有土地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其同意年限不得少於5年,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土地使用分區類別等。
4、需求評估:包含工程施作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以及本項工程之施作是否會對周邊生態、景觀與自然環境造成影響等。
5、工程內容:含預定工作項目、工程圖說、工程實施進度期程、經費概算表(包括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工程總價、自籌款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等。
6、工程完工後,是否須加以維護管理,並說明由何單位負責。
7、其他視個案需求需加以補充說明事項。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建物基地位置圖。
(3)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
(4)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新建者免附)。
2、具營利性質之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
3、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項目: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各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初審應以是否符合當地整體發展、工程可行性以及所提經費合理性為審查標準。工程部分應附現勘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現勘紀錄表)。
(二)各縣(市)政府應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併同初審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四),於計畫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函送本署複審,未在期限內送件或未辦理初審者不予受理。
(三)本署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組成計畫審查小組進行複審,該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署內相關主管共同組成。
(四)審查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明,如有必要本署得至現場進行實勘。
(五)本署將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排定補助優先順序,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依據,並俟年度預算通過後,由本署依各案性質逕予納入相關計畫內,再行通知各執行機關辦理。
九、審核標準:本署評分標準係依附件五複審評分項目表所列各項評分標準辦理複審。
十、經費核撥、支用與核銷:本計畫購置財產之歸屬及保管、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均請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進度控管: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本署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另案辦理審查核定。
(二)對於獲補助之計畫,各執行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最遲於每月三日前傳真或E-mail填報上月資料),對於各執行機關辦理情形,本署將列入後續年度補助審核參考依據之ㄧ。
(三)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經本署審查同意後並分年度核定計畫,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十二、計畫變更、撤銷與調整:
(一)對於經核定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執行機關應即函報本署核備,本署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二)此外對於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查有下列情形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資格或辦理經費調整:
未經核備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效益、目標不符者。
自本署核定補助計畫後,逾五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程發包者。
自完成發包起,逾一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動工興(整)建者。
對於執行進度落後案件,經本署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者。
十三、督導與考核:
(一)硬體工程項目執行期間,各執行機關宜邀請社區代表、專家學者,會同機關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共同參與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查核工作。本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亦將不定期對補助案件進行查核。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署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配合上級機關查證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簡報說明。
(三)對於前述查核項目,包含計劃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執行效益、工程施工情形等項目。
(四)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加強督促外,並將做為後續年度是否列入補助對象之依據。
(五)受補助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四、其他事項:
(一)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外,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二)為落實本計畫執行績效,本署得辦理計畫漁村及休閒漁業相關之研究、調查、漁村輔導諮詢、協助計畫執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