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處函詢如何受理漁業人申請漁船租賃案件一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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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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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B號函停止適用
關於受理漁業人申請漁船租賃案件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漁船租賃案件時,應請船舶所有人檢附租約及切結書,切結書應載明如漁船違規違法致漁業人(承租人)遭處分,船舶所有人絕無異議;如遭撤銷漁業經營許可,船舶所有人願放棄汰建資格。
二、漁船租賃案件應先經漁政主管機關許可,次向航政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始得辦理核發漁業執照。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六)農漁字第八六一四五七六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