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 修改時間
- 11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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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中華民國102 年9 月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6283 號公告訂定,全文共 3 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25589A 號公告全文修正,共 4 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24498號公告修正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一、下列期間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自一百十二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點之限制:(一)於花蓮縣、臺東縣之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二)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三、捕撈鰻苗者,應遵守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所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四、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