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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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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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選舉區內應合併計票,其當選名額為一人或二人時,應以甲類會員為當選,如同一選舉區內,應當選會員代表名額為三名,合併計票後,得票最多之第一、二、三名,均屬甲類會員時,即當選之三名代表均屬甲類會員,反之得最多一、二、三名,均屬乙類會員時,除乙類會員代表依法可當選乙名外,其餘二名,應由次多票之甲類會員當選。(內政部65.3.4.台內社字第六八二一六三號函)
二、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以選舉區為單位,每一選舉區應產生會員代表一人,每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個代表時,應與鄰近漁民小組合併,成立選舉區。(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