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申請
- 修改時間
- 1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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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20條及第21條。 應附文件 1.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申請書(含切結書)。
2.身份證及漁船船員手冊影本1份(船員手冊應在有效期限內);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檢附居留證及現正受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檢護照及附現正受僱漁船之僱用許可影本;另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幹部船員專業訓練者,免附船員手冊。
3.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4.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遺失者應填寫切結書)。
5.考試院及格證書、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1份(新領、升級者需檢附)。
6.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新領者須檢附)。
7.相關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文件(新領者須檢附)。
8.經第10條規定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9.執業證書費:一等船長(副)、一等輪機長新台幣250元,其他職級新台幣125元,申請毀損、遺失補發、更改基本資料者,減半收費。注意事項 申請新領幹部證書時,如相關訓練結業證書逾5年者,需再接受幹部專業訓練,使得申請。但提出最近5年內出海作業達1年之經歷證明者,不在此限。 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14個工作天 業務承辦人
承 辦 人:潘俊宏
電 話:07-8239663
電子信箱:juinhong@ms1.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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