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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港法令
公告
指定高雄市鼓山(第一、二漁船渠)、旗后、大汕頭、上竹里、中洲(含第一二二船渠)、小港(第一、二船渠)、小港第十漁船渠、小港臨海新村、鳳鼻頭等為第二類漁港
指定高雄市鼓山(第一、二漁船渠)、旗后、大汕頭、上竹里、中洲(含第一二二船渠)、小港(第一、二船渠)、小港第十漁船渠、小港臨海新村、鳳鼻頭等為第二類漁港
修改時間
90年03月23日
點閱率
1435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六二○九號公告
依 據:
漁港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本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二農漁字第二○四○三七七A號公告臺灣地區漁港類別,增列鳳鼻頭漁港為第二類漁港,原指定鼓山、旗后、大汕頭、上竹里、中洲、小港、小港第十漁船渠、小港臨海新村等第三類漁港,依總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七五○三○號令公布漁港法第四條規定,重新指定為第二類漁港,並溯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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