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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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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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527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遠洋漁船經營者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攝錄影系統:指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PS)及螢幕等設備。
(二)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指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指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
(四)兼營運搬船:指經核准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之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五)專營運搬船:指主漁業為漁獲物搬運之漁船。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購買並裝設一套符合規定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並領有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之
遠洋漁船漁業人。四、船舶攝錄影系統應符合下列規格及安裝要求規定:
(一)船舶攝錄影系統硬體規格及設定,應符合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八條附件一規定。
(二)依漁船種類裝設符合下列總容量之主機硬碟。但屬於電子觀察員系統者,其主機硬碟總容量依所參加系統
之規格:
1、魷釣漁船:至少二十TB。
2、鰹鮪圍網漁船:至少十六TB。
3、小型鮪延繩釣漁船:至少二十四TB。
4、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及兼營運搬船:至少三十二TB。
5、專營運搬船:至少二十八TB。
(三)安裝船舶攝錄影系統,鏡頭前不可有遮蔽物,安裝角度需可清楚拍攝該空間人員活動狀態。
(四)不斷電系統(UPS)及船舶攝錄影系統螢幕連接線路須與主機穩固連結不易鬆脫。
(五)船舶攝錄影系統安裝及系統設定皆需由施工廠商之專業人員執行。五、每艘漁船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費用(含安裝費用),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補助,補助上限如下:
(一)裝設符合附件一規定鏡頭位置、數量,且依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前完成裝設者,小型鮪延繩釣
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三萬元,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含兼營運搬船)、鰹鮪圍網漁船、魷釣漁船及專營
運搬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裝設符合附件一規定鏡頭位置、數量,惟未依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前完成裝設者,小型鮪延繩
釣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一萬元,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含兼營運搬船)、鰹鮪圍網漁船、魷釣漁船及專
營運搬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三萬元。
(三)裝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附件二規定鏡頭位置、數量,且依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前完成裝設者,
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及魷釣漁船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四萬元。
(四)裝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附件二規定鏡頭位置、數量,惟未依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前完成裝設者
,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含兼營運搬船)、鰹鮪圍網漁船、魷
釣漁船及專營運搬船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已另裝設電子觀察員系統之漁船,其鏡頭位置與附件一相同,且經營者提供得於Microsoft Windows作業系
統播放之該位置影像者,該鏡頭得視為符合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鏡頭。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提出申請:
(一)船舶攝錄影系統主機及鏡頭設備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內容須包含船舶攝錄影系統設備原廠
所附機器序號)。
(二)船舶攝錄影系統發票或收據正本:
1、一百十三年度: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2、一百十四年度: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三)船舶攝錄影系統各項設備之外觀、機器序號及位於漁船相對位置之現場照片。
(四)從主機下載船舶攝錄影系統攝錄影像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1、每支鏡頭之錄影檔案皆需下載。
2、前目檔案錄影時間長度至少一分鐘以上。
3、第一目檔案儲存格式為AVI或MP4。
(五)符合前點第二項規定電子觀察員系統者,應依前二款規定,另檢附相關照片及影像資料。
(六)船舶攝錄影系統攝錄影功能設定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第三點規定,且其拍攝主機操作介面畫面之照
片應清楚顯示下列項目:
1、存檔硬碟總容量。
2、影像壓縮格式。
3、錄影解析度(像素)。
4、每秒錄影張數(幀)。
5、錄影影像畫質(圖像品質)設定值。
(七)申請人本人之匯款帳號資料,且帳號應清晰可見。七、對外漁協受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派員至現場查核,並每月彙整前一個月之合格及不合格名單送本部核定;若
發現有下列輕微可補正情形之一,且漁船已出港者,對外漁協得通知經營者於一個月內提出補正之切結書後
,列入合格名單送本部核定:
(一)鏡頭位置或角度錯誤。
(二)依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提供之影片或照片有缺失。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情形。八、對外漁協應於依前點所送名單經本部核定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補助裝設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依申請日期排序撥付補助款;當年度預算不足部
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
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三)裝設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不符合第四點規定規格或安裝要求。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命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五)違反第七點規定,未依切結書內容完成補正。
(六)違反第十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十、申請人接受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後,應於每次出海作業時,使用船舶攝錄影系統詳實記錄海上作業情形
,並配合本部派員抽查船舶攝錄影系統使用狀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查有未使用船舶攝錄影系統
記錄海上作業情形者,本部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本部得依第九點第六款規定辦理。十一、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