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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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琉球區漁會專用漁業權(099/06/01)
漁業權人:琉球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捌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屏東縣琉球鄉最突出位置設定4基點,各基點向外延伸3浬為半徑畫圓,所包覆海域範圍,並以最外緣為界之海域(基點O25:東經120度23.40分,北緯22度20.82分、基點O26:東經120度22.78分,北緯22度21.35分、基點O27:東經120度21.32分,北緯22度20.79分、基點O28:東經120度20.50分,北緯22度19.38分),但不包括琉球漁業資源保育區、潮間帶、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150.4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99年06月01日至109年05月31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採介貝類漁業、箱網養殖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 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獲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且在存續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漁業資源保育區及濕地等。
2.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3.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4.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海域)與本漁業權重疊區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箱網養殖區係1.09平方公里,漁業權人於該區保留約0.03平方公里海域作為養殖試驗研究,提供政府機關共同合作,惟計畫書具體規劃內容及海域實際利用範圍屆時應與漁業權人取得共識後,再報本會核備。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備註 延繩釣漁業 鮪、鰹、旗、鯊魚等 週年 一支釣漁業 鯛魚、黑口、白口、白帶魚、石斑等 週年 採貝介漁業 石花菜、海參、海膽等 由縣政府公告開放採捕期間 箱網養殖漁業 鯛魚、石斑、海鱺、鱸魚等 週年 琉球鄉西北側,如漁場圖所示基點L1-L8所涵蓋之海域。 七、漁場圖︰
公告枋寮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2/07/01)
漁業權人:枋寮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陸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屏東縣枋寮鄉大庄村至獅子鄉竹坑村兩基點自海岸線平均低潮線向外延伸至三浬所示界線內不含潮間帶之海域(基點A48:東經120度38.40分,北緯22度9.78分;基點A49:東經120度41.58分,北緯22度10.68分;基點A50:東經120度36.12分,北緯22度13.8分;基點A51:東經120度35.40分,北緯22度17.16分;基點A52:東經120度31.56分,北緯22度20.94分;基點A53:東經120度33.18分,北緯22度23.58分),但不包括漁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各大小港口之航道寬度,港區管理單位已依法事先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定者以寬300公尺,離港向外延伸之水道;船澳航道以寬100公尺,離港向外延伸之水道)。(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160.12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3年04月03日至113年04月02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捕魚苗漁業、刺網漁業、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魩鱙漁業、箱網養殖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 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 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 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 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 國家公園海域。
3. 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 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 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 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 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 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 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 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 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 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七) 專用漁業權區涵括『枋山靶場海空域管制區』之共同利用海域內,漁業權人應依公告演習時間,禁止入漁權人進入該區域作業,且於公告期間無補償請求權。
(八) 專用漁業權區涵括『中華電信禁錨區』之共同利用海域內,禁止入漁權人下錨破壞海底電纜。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漁法 漁 期 漁獲對象 作業區域 捕魚苗漁業 限用張網、叉手網 週年 鰻苗、虱目魚苗、螃蟹苗 海岸線平均低潮線起至水深五公尺,扣除箱網養殖區、枋寮漁港及其航道。 流刺網漁業 限用流網、刺網 週年 雞魚、鯛類、鰺類、螃蟹、鰏科類及雜魚類
水深五公尺至三浬或水深二十五公尺,扣除箱網養殖區。 延繩釣漁業 限用浮延繩釣、底延繩釣 週年 鯛類、鰹魚、黃鰭鮪、白帶魚、鰆魚及雜魚類 一支釣漁業 限用手釣、一支釣 週年 鯛類、金線魚、龍占、黑口、白口、石斑、白帶魚及雜魚類 魩鱙漁業
大目袖網 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為禁漁期以外日期 魩仔魚、鱙仔魚 限距岸500公尺以外作業。
另需遵守屏東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範。
箱網養殖漁業 浮式、沉降式 週年 海鱺、石斑、鯛類、黃臘鰺、紅甘鰺等
如漁場圖所示。
規模(個人經營以三公頃為限,公司或共同經營者以十公頃為限)
七、漁場圖︰
公告東港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3/07/15)
漁業權人:東港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捌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屏東縣東港鎮、新園鄉沿岸海域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54:東經120度27.30分,北緯22度23.13分、基點A55:東經120度28.86分,北緯22度25.84分、基點A56:東經120度23.36分,北緯22度25.93分、基點A57:東經120度25.45分,北緯22度28.68分),但不包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海域、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44.39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3年07月15日至113年07月14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叉手網漁業、刺網漁業、籠具漁業、拖網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 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 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 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 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 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 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漁法 漁 期 漁獲對象 延繩釣漁業 限用浮延繩釣、底延繩釣 週年 白帶魚、石斑魚、虎鰻、紅魽、鰹、鬼頭刀等 一支釣漁業 限用手釣、一支釣 週年 黑鯛、黃鰭鯛、龍占、甘仔等 叉手網漁業 限用叉手網 週年 鰻、烏魚、螃蟹、石斑魚等魚苗 刺網漁業 限用浮刺網 週年 烏魚、黑口、黑鯛、黃鰭鯛等 籠具漁業 限用籠具 週年 螃蟹 限用籠具 限用拖網並領有櫻花蝦、赤尾青蝦許可證執照者 週年 櫻花蝦、赤尾青蝦、中蝦等 七、漁場圖︰
公告恆春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7/12/28)
漁業權人:恆春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貳拾貳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屏東縣竹坑外海至海口外海9基點內之海域(基點A:東經120度40.10分,北緯22度7.72分、基點B:東經120度40.10分,北緯22度6.51分、基點C:東經120度40.63分,北緯22度6.51分、基點D:東經120度41.10分,北緯22度6.93分、基點E:東經120度41.77分,北緯22度6.51分、基點F:東經120度41.91分,北緯22度6.51分、基點G:東經120度42.15分,北緯22度6.73分、基點H:東經120度40.08分,北緯22度7.22分、基點I:東經120度41.94分,北緯22度7.68分)(附件一漁場圖)。
二、核准面積:6.77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至117年12月27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箱網養殖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 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 依事業計畫書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 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 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 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 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 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七) 恆春區漁會專用漁業權區涵括『國防演訓海域(年度重砲射擊區)』之共同利用海域內,漁業權人應依演習公告期間,禁止入漁權人進入該區域作業,且於公告期間無補償請求權。
(八) 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從事非營利行為獵捕野生動物等行為,漁業權人不得限制。
六、漁場圖︰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備註 箱網養殖漁業 石斑、鯛類、紅魽、鱸魚、海鱺 週年 車城鄉竹坑至海口外海水域,個人經營以3公頃為限,公司或共同經營者以30公頃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