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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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專用漁業權
高雄縣專用漁業權 高雄縣專用漁業權 範圍 核准時間 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蘇煙騫先生) 梓官區漁會(法定代理人:蔡仁義先生) 彌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謝保同先生)
漁業權人: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蘇煙騫先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02041774
地址:高雄縣永安鄉新港村新興路六十六之一號
核准號數:台專漁字第參拾玖號
漁場位置:永安鄉沿岸高潮線起至水深二十五公尺,扣除興達港、區域及 龍蝦保育區、阿公店溪口漁業資漁保育區預定海域、範圍台電卸煤碼頭、運煤航道、中油永安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及其錨泊區(詳如所附漁場圖)。漁場漁業一覽表 漁業種類 漁獲對象 漁期 作業區域 傳統式手叉網捕魚苗漁業 烏魚苗
虱目魚苗
鰻苗
蟳苗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四月至九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月高潮線至水深五公尺之海域。 流刺網漁業 烏魚
白口、黑口
白帶魚
赤
皮刀
狗母、紅目鰱、鯛、午仔魚、鱠及蝦等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一月至翌年五月
十二月至翌年七月
三月至五月
週年
水深五公尺至水深二十五公尺之海域。
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五 月廿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五 月廿八日止
限制條件及其他事項:
一、阿公店溪口漁業資源保育區域暫予保留,不公告接受專用漁業權申請。本區域除人工傳統式手叉網外,其餘漁業種類應依未來資源保育區成立之公告事項規定作業。
二、台電卸煤碼頭及其運煤航道、中油永安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及其錨泊區,本次暫予保留,其使用區域不公告接受專用漁業權申請。俟該二單位妥善處理上述海域影響漁民權益後,再予處理上述海域漁業權事宜。
三、各大小港口航道寬度如有港區管理單位依法事先公告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定者漁港以寬三○○公尺,離港向外沿伸二公里之水道為原則;船澳航道以寬一○○公尺,離港向外沿伸一公里之水道為原則。
四、海上界線在兩縣之間海域緩衝區為界線左右各一○○公尺,漁會與漁會之間為界線左右各五○公尺。
五、為保育水產資源,拖網依規定應於離岸三浬外作業。
六、烏魚汛期期間請依「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作業,不受專用漁業權入漁規章之限制。
◆漁業權人: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蔡仁義先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02101720
地址:高雄縣梓官鄉智蚵村中正路三○六號
核准號數:台專漁字第伍號
漁場位置:梓官鄉沿岸高潮線起至水深五公尺及水深十公尺至水深、區域及
二十五公尺,扣除蚵仔寮漁港及其航道(詳見所附漁場範圍圖)。漁場漁業一覽表 漁業種類 漁獲對象 漁期 傳統式手叉網捕魚苗漁業 烏魚苗
虱目魚苗
鰻苗
蟳苗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四月至九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月流刺網漁業 烏魚
白口、黑口
白帶魚
赤
皮刀
狗母、紅目鰱、鯛、午仔魚、鱠及蝦等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一月至翌年五月
十二月至翌年七月
三月至五月
週年火誘網漁業 七月至十月 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六 月 三 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 月 二 日止
限制條件及其他事項:
一、典寶溪後勁溪口漁業資源保育區域暫予保留,不公告接受專用漁業權申請。本區域
除人工傳統式手叉網外,其餘漁業種類應依未來資源保育區成立之公告事項規定作業。
二、左營放流管(大林蒲填海及海洋放流工程)本次暫予保留,其使用區域暫不公告接
受專用漁業權申請。俟高雄縣政府協調高雄市政府妥善處理上述海域影響漁民權益
後,本府再予處理上述海域漁業權事宜。
三、各大小港口航道寬度如有港區管理單位依法事先公告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定者漁
港以寬三○○公尺,離港向外沿伸二公里之水道為原則;船澳航道以寬一○○公尺
,離港向外沿伸一公里之水道為原則。
四、海上界線在兩縣之間海域緩衝區為界線左右各一○○公尺,漁會與漁會之間為界線
左右各五○公尺。
五、為保育水產資源,拖網依規定應於離岸三浬外作業。
◆漁業權人:彌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謝保同先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02908989
地址:高雄縣彌陀鄉南寮村漁港一路六十號
核准號數:台專漁字第玖號
漁場位置:彌陀鄉沿岸高潮線起至水深五公尺及水深十公尺至水、區域及深二十五公尺,扣除南寮漁港及其航道(詳見所附漁範圍場圖)。
漁場漁業一覽表 漁業種類 漁獲對象 漁期 作業區域 傳統式手叉網捕魚苗漁業 烏魚苗
虱目魚苗
鰻苗
蟳苗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四月至九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月高潮線至水深五公尺,
扣除南寮漁港及其航道。流刺網漁業 烏魚
白口、黑口
白帶魚
赤
皮刀
狗母、紅目鰱、鯛、午仔魚、鱠及蝦等十二月至翌年二月
十一月至翌年四月
十一月至翌年五月
十二月至翌年七月
三月至五月
週年水深十公尺至水深二十
五公尺之海域。火誘網漁業 七月至十月 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七 月 二 日起
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七 月 一 日止
限制條件及其他事項:
一、阿公店溪口漁業資源保育區域暫予保留,不公告接受專用漁業權申請。本區域除人
工傳統式手叉網外,其餘漁業種類應依未來資源保育區成立之公告事項規定作業。
二、各大小港口航道寬度如有港區管理單位依法事先公告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定者漁
港以寬三○○公尺,離港向外沿伸二公里之水道為原則;船澳航道以寬一○○公尺
,離港向外沿伸一公里之水道為原則。
三、海上界線在兩縣之間海域緩衝區為界線左右各一○○公尺,漁會與漁會之間為界線
左右各五○公尺。
四、為保育水產資源,拖網依規定應於離岸三浬外作業。
五、烏魚汛期期間請依「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作業,不受專用漁業權入漁規章之限制。